幼兒園食品安全責任人責任書 食品安全衛生責任書范本( 四 )


十五、商店經營人員須 遵守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聽從學校的監督檢查管理,及時整改衛生安全隱患,確保師生人身安全 。
十六、自覺接受學校學生會、德育處、工會、學校主管部門以及上級行政執法機關檢查監督 。如違反本規定中的任何一款,校內檢查責成整改,一周內不整改,罰款100-300 元警示費,并取消新一輪承包資格;如違反以上規定而被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或批評,處罰200-500 元警示費;如被媒體曝光或文件通報,學校將處罰經營者警示費500-1000 元;如引起師生食物中毒,當事人須承擔全部責任(包括經濟、醫療、調解、社會影響等),如因此致傷、致殘還須負責相應法律責任 。
本責任狀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未盡之處,以學校處理意見為準 。
商店經營者 (簽章):
后勤主任 (簽章):
僑聯環城學校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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