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開30天離婚冷靜期

2020年剩下沒有幾天了 , 對于已打算好離婚的朋友來講 , 能擠上末班車的 , 還能當天申請離婚 , 當天領證 。2021年到來后 , 再提出離婚的就要先冷靜30天了 。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 , 因故沒有擠上這幾天末班的朋友 , 可能會想有沒有辦法繞開離婚“冷靜期” , 達到快速離婚的目標呢?“四哥有法說”告訴有這個需求的朋友:有 , 還是合法的!#頭條法律金牌普法官第二季#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 ,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 , 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 , 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這條法律規定的意思 , 從2021年開始 , 夫妻雙方就離婚事項協商一致后 , 兩人前往婚姻登記機關遞交離婚申請 , 需要本人親自辦理不能委托他人 。遞交離婚申請后的30天為“冷靜期” , 30天到期后 , 雙方再一塊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結婚證 。如果在冷靜期后面的30天“領證期”內不領證的 , 申請作廢 。
這條立法的初衷 , 就是讓一些頭腦發燒提出離婚的人群“冷靜”一下 , 再重新考慮離婚的必要性 。立法機關的本意就是想過這項制度 , 給逐年增長的離婚率降一下溫 。
立法的初衷是好的 , 但也給一些“正當”離婚人群帶來一定的麻煩 。原來是當天申請當天領證 , 現在不得不至少跑兩次婚姻登記機關 , 還要至少等待31天才能領到離婚證 。如果一方因故或者故意不到的 , 前期的努力都白費了 。如果雙方戶口都不在本地的 , 那就更麻煩 。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 , 離婚分為登記離婚(也叫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雙方就離婚事項達成協議的 , 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 , 當然也可以訴訟離婚 。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執意要離的 , 或者因財產分割、孩子撫養問題無法協商的 , 只能訴訟離婚 。
根據民法典規定 , 離婚“冷靜期”只適用于登記離婚 , 一般不適用于訴訟離婚 。為什么說“一般”呢?因為在有些省市也在嘗試給訴訟程序中加入“冷靜期” 。如《廣東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序指引》就有此類規定 。
前邊我們講過了 , “冷靜期”在登記離婚程序中是強制規定 , 要想繞行只能訴訟離婚程序中找辦法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 , 應當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堅持不愿調解的 , 應當及時裁判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 應當進行調解 , 但不應久調不決 。

在訴訟離婚程序中 , 調解是必須的前置程序 。夫妻雙方就離婚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 , 完全可以利用這個“前置程序” , 來達到快速離婚的目的 。
1、一方到法院提交離婚材料后 , 法院不先立案 , 而是會出具一份訴前調解告知書 , 有的法院不出具訴前調解告知書 , 但會給一份接收材料清單 , 用來證明法院已經收到起訴材料 。接著 , 立案庭把案卷材料轉交給調解員 。調解員會與男女雙方約定一個時間到法院接受調解 。夫妻雙方按原來商定的意思 , 接受“調解” , 法院出具調解書就OK了 。這個調解書也就相當于離婚證了 。
2、利用這個前置調解程序 , 究竟多少天能達到離婚的目的 。這個是不確定的 , 主要取決于當地法官的辦案效率了 , 一般情況下最遲不超過一個月就會進入調解程序 , 有的地方一周內就會進入調解程序 , 十天就可以拿到調解書 。
3、有的人會認為 , 時間這么不確定 , 還不如等協議離婚的“冷靜期”方便 。對于這一點 , 那就看當事人如何考慮了 。如果在“冷靜期”內一方變卦 , 等待的時間不是全浪費了嗎?還不是要來法院打官司!即便雙方在調解過程中時間會有推延 , 也不會比協議離婚長幾天 , 況且案子已在法院 , 調解不成的可以進入直接審判階段 。
通過調解離婚的好處 , 不僅僅在時間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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