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 關于醫院基本規章制度( 五 )


十八、門診工作制度
1、醫院應有一名副院長分工負責領導門診工作 。各科主任、副主任應加強對本科門診的業務技術領導 。各科(特別是內、外、婦產、小兒等科)應確定一位主治醫師或高年住院醫師協助科主任領導本科的門診工作 。
2、各科室參加門診工作的醫務人員 , 在醫務科或門診部統一領導下進行工作 。人員調換時 , 應與醫務科或門診部共同商量 。
3、門診醫護人員應派有一定經驗的醫師、護士擔任 , 實行醫師兼管門診和病房的醫院和科室 , 必須安排好人力 。
4、對疑難重病員不能確診 , 病員兩次復診仍不能確診者 , 應及時請上級醫師診視 。
科主任、主任醫師應定期出門診 , 解決疑難病例 。對某些慢性病員和專科病員 , 應根據醫院具體情況設立專科門診 。
5、對高燒病員、重病員、60歲以上老人及來自遠地的病員 , 應提前安排門診 。
6、對病員要進行認真檢查 , 簡明扼要準確地記載病歷 。主治醫師應定期檢查門診醫療質量 。
7、門診檢驗、放射等各種檢查結果 , 必須做到準確及時 。門診手術應根據條件規定一定范圍 。醫師要加
強對換藥室、治療室的檢查指導 , 必要時 , 要親自操作 。
8、門診各科與住院處及病房應加強聯系 , 以便根據病床使用及病員情況 , 有計劃地收容病員住院治療 。
9、加強檢診做好分診工作 , 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 , 防止交叉感染 。小兒科、內科應建立傳染病診室 。做好疫情報告 。
10、門診工作人員要做到關心體貼病員 , 態度和藹 , 有禮貌 , 耐心地解答問題 。盡量簡化手續 , 有計劃地安排病員就診 。
11、門診應經常保持清潔整齊 , 改善候診環境 , 加強候診教育 , 宣傳衛生防病、計劃生育和優生學知識 。
12、門診醫師要采用保證療效 , 經濟便宜的治療方法 , 科學用藥、合理用藥 , 盡可能減輕病員的負擔 。
13、對基層或外地轉診病人 , 要認真診治 。在轉回基層或原地時要提出診治意見 。
十九、掛號工作制度
1、門診病號 , 應先掛號后診病(危重搶救例外) 。
2、掛號室分科掛號(病兒先預檢后掛號) , 開診前半小時即應掛號 。
3、掛號室工作人員要態度和藹 , 初診病歷要填齊首頁上端各欄 , 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籍貫、住址、就診日期 , 留下復寫卡片入檔 。復診病員收下掛號證 , 找出病歷 , 分別送至就診科室 。
4、復診病員遺失掛號證者 , 應代為查閱卡片 , 找到門診號碼 , 抽出病歷 , 送至就診科室 。
5、同時就診兩個科室或轉科病員 , 重新掛號 , 會診例外 。
6、掛號診病當日一次有效 , 繼續就診應重新掛號 。
7、初診、復診病歷 , 均應直接送至就診科室 , 不能由病員攜帶 。
8、下班前取回當日就診病歷 , 依次上架 。
9、按病歷號將各種檢驗報告貼到病歷頁上 。
二十、處方制度
1、醫師、醫士處方權 , 可由各科主任提出 , 院長批準 , 登記備案 , 并將本人之簽字或印模留樣于藥劑科 。
2、藥劑科不得擅自修改處方 , 如處方有錯誤應通知醫師更改后配發 。凡處方不合規定者藥劑科有權拒絕調配 。
3、有關毒、麻、限劇藥處方 , 遵照“毒、限劇藥管理制度”的規定及國家有關管理醫學專用藥品的規定辦理 。
4、一般處方以三日量為限 , 對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況可酌情適當延長 。處方當日有效 , 超過期限須經醫師更改日期 , 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醫師不得為本人及其家屬開處方 。
5、處方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項:醫院全稱 , 門診或住院號 , 處方編號 , 年、月、日 , 科別 , 病員姓名 , 性別 , 年齡 , 藥品名稱、劑型、規格及數量 , 用藥方法 , 醫師簽字 , 配方人簽字 , 檢查發藥人簽字 , 藥價 。
6、處方一般用鋼筆或毛筆書寫 , 字跡要清楚 , 不得涂改 。如有涂改醫師必須在涂改處簽字 。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書寫 。急診處方應在左上角蓋“急”字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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