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電動車管理規定最新消息 成都電動車管理規定2021( 五 )


有條件的住宅小區、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設置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場所 。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設置集中停放場所的,應當根據需要劃出一定的安全區域,設置相對集中的非機動車臨時停放點 。
第四十條(企業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強化對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巡查所管理區域,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應急管理、公安等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應急管理、公安等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收到報告后應當及時處置 。
第四十一條(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職責)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明確非機動車停放、充電要求,并督促村民、居民遵守 。
第四十二條(消防安全)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的,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電動自行車充電時應當規范停放,確保安全 。
禁止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以及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處停放電動自行車,禁止用電梯轎廂運載電動自行車 。
禁止違反用電安全私拉電線、插座給電動自行車充電 。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 。鼓勵和支持在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設置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功能的充電設施 , 以及火災自動報警和自動滅火設施 。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有權向應急管理、公安等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應急管理、公安等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 。
第四十三條(執行參照)對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停放與充電管理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援引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快遞、物流、外賣和互聯網非機動車租賃等企業,不履行企業安全管理規定和交通安全管理義務的,由公安機關或者郵政管理、市場監管部門、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負主要責任以上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責令停業整頓;對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六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非機動車違法行為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成都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的規定處罰 。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在本市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未獲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的 , 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
第四十七條 (經營性拼加改裝違法行為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從事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或者銷售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的 , 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處以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
第四十八條(違反廢舊電池回收處置規定行為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隨意丟棄廢舊電池或者將廢舊電池交給無處置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置的 , 由生態環境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處罰 。
第四十九條(未經依法登記上路行駛行為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駕駛未經依法登記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五十元罰款 。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 已經取得外地牌證的非機動車在本市使用,未按規定取得本市非機動車牌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再次發現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
對無法當場提供車輛合法來源證明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其車輛 。
第五十條(違反通行規定行為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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