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電動車管理規定最新消息 成都電動車管理規定2021( 三 )


(一)電動自行車;
(二)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
(三)人力三輪車;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登記上牌的其他非機動車 。
前款所列非機動車未經依法登記禁止上道路行駛 。
第二十條(申請登記上牌) 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上牌 。現場交驗車輛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身份證明或者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等其他合法有效證明;
? (二)購車憑證或者車輛的其他合法來歷證明;
? (三)非機動車產品合格證明 。
? 申辦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牌證的,應當依法提交下肢殘疾證明 。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發放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 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
非機動車登記管理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
第二十一條(不予轉移登記) 本市行政區域內 , 除市政、環衛等公用事業特定需求外,一律不再對人力三輪車新辦、補辦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
第二十二條(變更注銷) 已經登記上牌的非機動車的所有權發生變更、轉移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變更轉移登記;報廢、損毀、被盜、遺失、滅失等原因不再上道路行駛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
已經取得外地牌證的非機動車在本市使用 , 所有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本市非機動車牌證 。
第二十三條(信息服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已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信息進行采集,并實行檔案管理,提供有關信息查詢 。
第二十四條(宣傳教育)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登記時,應當對申請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 增強申請人的法律意識和交通安全意識 。
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非機動車的安全教育 。
第四章 道路通行
第二十五條(牌證使用) 已經登記的非機動車應當在指定部位懸掛非機動車號牌,保持號牌清晰、完整 。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 , 駕駛人應當隨車攜帶行駛證 。應當登記的新購非機動車,駕駛人可以持購車憑證在購車后十五日內臨時通行 。
禁止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非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臨時標識,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牌證 。禁止使用其他車輛的非機動車牌證 。
第二十六條(安全裝置)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 , 應當確保車輛制動器、鳴號裝置(車鈴)、夜間反光裝置齊全有效 。
第二十七條(一般通行規定) 非機動車的通行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第二十八條(特別通行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除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的規定外 , 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年滿十六周歲;
(二)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依法搭載的一名十二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三)最高時速不得超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限速規定;
(四)行經人行橫道時,減速行駛 , 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應當停車讓行;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 , 遇行人橫過道路的,應當避讓;
(五)轉彎前減速慢行,有轉向燈的應當提前開啟轉向燈 。
(六)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 , 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
(七)禁止酒后駕駛;
(八)禁止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上跨橋梁、下穿隧道等機動車道和步行街,以及設置禁止非機動車通行標志的區域;
(九)禁止駕駛拼裝、加裝、改裝等改變電動自行車外形結構或者更改技術參數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十)禁止使用手持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十一)禁止牽引動物 , 拖掛載人載物等裝置;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