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電動車管理規定最新消息 成都電動車管理規定2021


成都電動車管理規定最新消息 成都電動車管理規定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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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1日,《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 目前征求意見時間已經結束,大家可以參考一下(征求意見稿)的規定↓
(注:并未正式實施,目前沿用的政策為: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
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生產銷售
第三章登記管理
第四章道路通行
第五章停放與充電管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非機動車管理,預防和減少交通、火災等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 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概念解釋) 本條例所稱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交通工具 。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的生產、銷售、維修、登記、通行、停放、充電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
第四條(政府職責) 本條例由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機動車管理工作的領導 , 建立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工作所需經費,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保障非機動車管理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督促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落實非機動車的管理責任和安全責任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
第五條(部門職責)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的登記、道路通行管理,以及道路停放點位的規劃設置 。
消防救援部門負責對非機動車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非機動車生產、銷售環節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對電動自行車及其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生產、銷售和維修 , 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產品認證,電動自行車批發市場、銷售門店以及銷售流通環節實施監督管理 。規范電子商務平臺銷售電動自行車及配件的監督管理 。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非機動車停放秩序和市容環境的監督管理 。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互聯網租賃非機動車政策制定和統籌協調,加強對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科學合理確定全市投放總量 , 引導行業規范發展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制定非機動車停放場地及充電設施建設標準,督促指導非機動車停放場地及充電設施配建,督促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加強物業服務區域內非機動車停放、充電管理 。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非機動車的廢舊電池回收、處置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
商務部門負責開展禁止廢棄電池流入再生資源回收市場的安全管理 。
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機動車管理相關工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相互配合的執法工作和信息共享機制,及時通報非機動車安全管理領域的違法信息 , 實現信息共享和全過程監管,依法將相關違法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
第六條(通行條件)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按照規范要求同步規劃、配套建設非機動車道 。
對已建成道路的非機動車道被占用或者未配套建設非機動車道的,應當根據道路實際狀況對機動車道規劃進行調整,恢復或者改建非機動車道 。
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間應當根據相關國家標準及道路實際通行條件設置隔離設施 。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占用非機動車道停放車輛、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妨礙非機動車通行的行為 。
第七條(主體責任)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非機動車依法、安全使用的宣傳教育 。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非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治教育的內容 。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非機動車管理和使用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常識的公益宣傳 。
第八條(社會監督) 公安、市場監管、應急、城管、住建等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 , 依法受理處理職責范圍內的相關舉報投訴 , 查處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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