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電動車管理規定最新消息 成都電動車管理規定2021( 二 )


第九條(保險保障) 鼓勵非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 。
第十條(企業責任) 使用非機動車從事快遞、外賣、物流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本單位所屬的非機動車駕駛人以及用于本單位業務經營的非機動車進行管理,并執行下列規定:
(一)將非機動車安全管理納入內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明確安全責任人;
(二)建立健全非機動車駕駛人及非機動車管理臺賬,組織駕駛人開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培訓、考核;
(三)不得安排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等存在安全隱患的人員駕駛非機動車;
(四)做好非機動車維護、保養等安全檢查工作;
(五)督促駕駛人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以及蓄電池、充電器等產品;
(六)督促駕駛人規范停放和安全充電;
(七)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配備安全頭盔,根據需要購買第三者責任險、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等相應的保險;
(八)法律、法規關于安全生產責任的其他規定 。
第二章 生產銷售
第十一條(規范標準) 在本市生產、銷售的非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
在本市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除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外,還應當獲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生產者應嚴格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依法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不得出廠銷售不含蓄電池、充電器等關鍵零部件的非完整電動自行車 。
第十二條(銷售)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按相關規定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產品合格證等信息;銷售者應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 查驗3C認證標識、產品銘牌、合格證等信息 , 不得銷售3C證書信息與實物不一致、配備的電池、充電器等關鍵零部件與產品合格證信息不一致的電動自行車;按照與生產企業簽訂的電池委托安裝協議要求 , 安裝指定規格型號、生產企業的蓄電池 。
第十三條 (銷售)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將電動自行車與電動摩托車等其他類型車輛分區銷售,并在顯著位置標明車輛類型;不得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因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無法登記上牌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退貨或者換貨義務,并依法承擔其他相應責任 。
第十四條 (銷售)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電動自行車的銷售者的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地址、聯系方式、產品認證等信息進行核驗、登記;發現平臺內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 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
第十五條(禁止拼裝、加裝、改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一)拼裝非機動車;
(二)在非機動車上加裝、改裝動力裝置或者拆除、改動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等更改非機動車技術參數影響非機動車行駛安全的行為;
(三)在非機動車上搭蓬、安裝掛架、加裝或者改裝座位等改變非機動車外形結構影響非機動車行駛安全的行為 。
禁止銷售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非機動車 。
第十六條(職責分工) 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 。
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生產、銷售、改裝非機動車的 , 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 。
第十七條(回收處置)非機動車廢舊蓄電池按照固體廢物依法管理,非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將廢舊電池送交生產企業、經營者或者其他具有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置,不得隨意丟棄 。
屬于危險廢物的非機動車廢舊電池,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或者送交非機動車生產者、銷售者,由生產者、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后 , 送交具有相應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 。
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的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應當提供廢舊蓄電池更換、回收服務,建立回收臺賬 。
鼓勵非機動車生產企業、經營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非機動車 。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組織合理設置廢舊電池收集網點,并向社會公布廢舊電池收集網點、具有處置資質的單位目錄 。
第十八條(告知義務) 非機動車經營者應當主動向消費者告知所購非機動車的管理要求、安全常識及相應法律責任 。
第三章 登記管理
第十九條(登記車種) 下列非機動車,應當經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 , 取得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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