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電動車管理規定最新消息 成都電動車管理規定2021( 四 )


(十二)禁止非緊急情況下連續多次、長時間鳴喇叭;
第二十九條(滑行工具)禁止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平衡車等滑行工具 。
第三十條(維修責任) 維修者承接電動自行車維修業務的,應查驗電動自行車行駛登記牌和產品合格證等產品來源證明,不得對未經上牌、無法證明合法進貨渠道的車輛進行維修 。
維修者對電動自行車維修,應參照產品合格證上明確的技術參數、安全要求等進行配件維修和更換,并保持與原裝配件規格型號、技術參數一致 , 且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安全要求 。不得超出國家現行《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限定的技術參數和指標拼裝、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不得改裝電動機、蓄電池等部件 , 不得拆除或者改變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不得加裝座位、車篷、車廂、支架等改變電動自行車外形尺寸影響駕駛安全的裝置 。
第三十一條(駕駛殘疾人機動車輪椅通行規定) 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除遵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年滿十六周歲;
(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限速規定;
(三)非下肢殘疾人員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
第三十二條(域外管理辦法)本市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行政區以外的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另行制定人力三輪車的管理辦法 。
第三十三條(載人規定) 非機動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限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 被搭載人應當正向騎坐;
(二)十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非機動車不得載人;
(三)駕駛人力貨運三輪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禁止載人,駕駛人力客運三輪車限載二人,殘疾人駕駛機動輪椅車限載一名陪護人員 。
第三十四條(載物規定)非機動車載物 , 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 , 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二)人力三輪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米,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1米;
(三)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發生貨物散落、飄灑等影響道路通行的情況 。
第三十五條(部門監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執法,疏導車輛,保障非機動車道暢通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非機動車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
第五章 停放與充電管理
第三十六條(場地設置) 非機動車道路停車點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實際和非機動車停放需求進行規劃與設置,并由各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規劃與設置 。
申請設置占道非機動車停車場,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負責設置管理的部門審查同意,納入規范管理 。停車場管理人員應當引導車輛有序停放 。
禁止占道非機動車停車場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
禁止擅自拆除、損壞非機動車停車泊位和停車標志標線等設施設備 。
禁止未經許可占用非機動車停車泊位 。
第三十七條(公共場所配建) 醫院、學校、商場、步行街、體育館、展覽館、集貿市場等人員流動頻繁的場所,可以根據交通需要合理設置收費或者免費的非機動車停車?。?并落實專人或者委托專業服務機構管理 。
停放非機動車,應當進入停車場 。未設停車場的 , 應當停放在劃定區域內 。
第三十八條(停放秩序) 非機動車在公共場所停放,應當有序停放在非機動車停放區域內;沒有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區域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不得影響市容環境 。
非機動車停放區域應當按照規劃用途使用 , 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
第三十九條(職責分工)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非機動車停放區域的設置納入城市道路相關建設規劃和住宅小區、單位建設規劃,推動已建成的住宅小區新建、改建、擴建敞開式地面車棚等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 。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制定本市住宅小區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配套建設標準 。
交通樞紐、商業集中區、文化體育場館、公園、學校、醫院等非機動車停放需求較大的公共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套規劃、建設非機動車公共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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