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 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2020


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 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2020

文章插圖
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
【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 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2020】(2014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生產銷售
第三章登記管理
第四章道路通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機動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非機動車 , 是指以人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交通工具 。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
第四條 本條例由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的登記和通行管理 。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產領域非機動車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流通領域非機動車產品質量和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
經信、公安、環保、城管、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非機動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
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轄區內非機動車停放管理工作 。
相關非機動車行業協會應當開展對非機動車生產、銷售的指導、服務工作 。
第二章 生產銷售
第五條在本市生產的非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
在本市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除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外,還應當符合本市對車輛的電動機功率、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等技術參數的要求 。
第六條本市對符合國家標準和本市要求的電動自行車實行產品目錄管理 。未納入本市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 , 禁止在本市銷售和登記 。
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經信、公安、環保、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相關行業協會編制,向社會公布并適時更新 。
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編制管理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
第七條已經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技術參數發生變更的,生產企業應當向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并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重新核定 。經營者不得銷售與產品目錄的技術參數不一致的電動自行車 。
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擅自變更技術參數的,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相應產品從產品目錄中刪除 。
第八條 電動自行車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有效產品目錄,并通過店堂告示、在銷售憑證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車輛已經納入產品目錄,符合本市電動自行車登記條件 。
消費者因購買未納入產品目錄或者與產品目錄技術參數不一致的電動自行車導致無法辦理車輛登記的,有權依法要求經營者退貨、更換 。
第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一)拼裝非機動車;
(二)在非機動車上加裝、改裝動力裝置或者拆除、改動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等更改非機動車技術參數影響非機動車行駛安全的行為;
(三)在非機動車上搭蓬、安裝掛架、加裝或者改裝座位等改變非機動車外形結構影響非機動車行駛安全的行為 。
禁止銷售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非機動車 。
第十條 對違法生產、銷售非機動車的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 , 并在接到舉報或者投訴后,對調查屬實的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 。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發現違法生產、銷售非機動車的,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 。
第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的廢舊電池送交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經營者或者其他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置,不得隨意丟棄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