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及解讀 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實施細則


全文及解讀 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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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日期:2017年03月23日
失效日期:2022年03月22日
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實施細則(穗民規字〔2017〕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規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
第二條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受理、核實、認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發放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于本細則 。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 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本市戶籍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主要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
共同生活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共用生活經濟來源,家庭財產除法律規定外一般為共同所有,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由家庭成員共同償還的生活狀態 。
非本市戶籍,但與本市居民共同生活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申請享受其戶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未享受其戶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也可隨戶主一起申請享受居住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第五條 市、區民政部門將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和管理工作經費列入部門年度預算 。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實行市、區兩級統籌 , 按實際需要確定 。各區財政部門每年按照上年本級財政安排的低保資金支出的3%比例測算本級低保工作經費,并按照“以事定費”的原則據實核定低保工作經費,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 , 確保資金到位 。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具有本市戶籍的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均為共同申請人 。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市內可遷移的本市集體戶口人員;
(二)低收入困難家庭中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且無業的重度殘疾人;
(三)離婚后無法分戶的原配偶;
(四)父母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困境兒童 。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組織或他人代為提出書面申請:
(一)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可由其監護人代為提出申請,沒有監護人的,由有監護權的其他組織代為提出申請 。
(二)申請人有困難、無法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的,可以委托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
第九條 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應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表及身份證明材料 。
1.《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
2.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原件核實后返還) 。
【全文及解讀 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實施細則】(二)申請前6個月的收入證明材料 。
1.有工作單位的,應當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離退休人員應當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養老待遇核定單等證明;非固定從業人員應提供單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證明;
2.有出租房產、轉租、出讓承包土地經營權等收入的,應當提供相應合同或協議;
3.有集體分紅的,應當提供分紅單位的相關證明;
4.屬個體經營的 , 應當提供納稅相關證明材料;
5.申請人已支出贍養、撫養或扶養費的,應當提交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或相應的經公證的協議書等證明材料;申請人有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人的,應提供義務人支付贍養、撫養或扶養費的證明材料或聲明材料;義務人認為其不具備履行義務能力的,應當提供不具備履行義務能力的證明材料(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證、低收入困難家庭證、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出具的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標準的核對報告等);
6.有其他(包括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征地補償費、拆遷安置費、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安置費、工傷保險賠償金、交通事故賠償金、商業保險收益金、接受遺產(捐贈)收入等一次性收入)收入的,應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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