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及解讀 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實施細則( 六 )


第四十條 各級民政部門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人數測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量,確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兩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專職人員,負責受理申請、入戶調查、經濟核查、民主評議、審核和檔案管理工作;各區民政部門按每2000名保障對象配備1名專職工作人員的標準,確保有2名以上工作人員,負責入戶調查、審批、復查、復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人員配備不足的,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聘用專職工作人員 。
第四十一條 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有贍養(扶養、撫養)能力、明確拒絕提供贍養(扶養、撫養)費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情況書面告知義務人所在單位,并錄入最低生活保障系統個人征信系統 。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有效期屆滿或政策、法規發生變化,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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