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及解讀 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實施細則( 二 )


(三)家庭財產申報材料 。
1.擁有房產的,應當提供房產證(包括宅基地證);
2.有機動車(不含殘疾人代步機動車)的,應當提供機動車行駛證;
3.有銀行存款的,應當提供銀行存折和開戶銀行名稱;有涉及大額資金變動的,應提供銀行賬戶明細;
4.持有有價證券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5.購買商業保險的 , 應當提供相應合同、協議或支出單據等證明材料 。
(四)家庭消費支出情況材料 。
1.已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提供地稅部門出具申請前近3個月的繳費證明;
2.家庭用水、電、燃氣等申請前近3個月的消費單據 。
(五)其他材料 。
1.無勞動能力或完全(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提供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材料;
2.全日制在校學生應提供在校證明;
3.失業人員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靈活就業證明、失業登記證明(或《就業創業證》);
4.殘疾人應當提供第二代殘疾人證;
5.重病患者應當提供有效的醫療保險指定慢性病診斷證明書或門診特定項目證明書,或申請前6個月內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
6.已婚、離婚或喪偶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7.非本市戶籍家庭成員應提供在本市居住的證明材料,以及由其戶籍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在當地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證明;
8.其他能夠反映申請人家庭情況的證明材料 。
第十條 申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予受理,并書面說明理由 。
(一)未按照第九條規定提交相應材料或材料不齊全的;
(二)申請前6個月內有騙保記錄,未按有關規定接受處理的;
(三)違反《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停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個月內的 。
第十一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時,發現申請人已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應先給予現金、食品或日常用品應急救助,并登記入冊備查 。所需經費納入臨時救助資金管理 。
第十二條 申請人與經辦人員有近親屬或利害關系的,申請人應當在《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中填報注明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受理申請后,應當提請區民政部門組織入戶調查 。
第三章 核實與認定
第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后 , 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核實 。
(一)信息錄入 。將申請人相關信息錄入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信息系統 。
(二)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出具委托書委托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核對 。其中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應當全部納入核對范圍,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未向申請人家庭提供贍養(扶養、撫養)費的 , 應當納入核對范圍 。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時間段為申請受理日之前的6個自然月 。
符合單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重度殘疾人等申請人,經受理機關認可,可以不開展核對工作 。
(三)入戶調查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應與申請人約定時間 , 組織或委托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工作人員進行入戶調查,了解其家庭人員結構、健康狀況、家庭收入情況(含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提供的贍養、扶養、撫養費)、家庭財產狀況和家庭實際生活情況 。入戶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名,調查人員應填寫入戶調查表 , 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被調查人)簽名確認 。
(四)鄰里訪問 。調查人員應當向街坊鄰里了解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實際生活情況 。
(五)公示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或委托村、居委會)將申請人的情況在其戶籍所在地社區進行公示(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當同時在經常居住地社區進行公示) 。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姓名(不包括未成年人)、就業情況、申請理由 , 監督、投訴電話及郵箱 。公示期為7天 。公示場景應當以圖片(照片)形式存入申請人的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檔案 。
(六)根據入戶調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社區公示等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區民政局 。初審意見包括:
1.申請材料的核實情況;
2.家庭經濟狀況審查情況,包括根據入戶調查和核對(復核)報告結果綜合得出的家庭收入和財產情況;
3.公示情況;
4.如已開展民主評議的 , 需說明民主評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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