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及解讀 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實施細則( 四 )


(一)有重度殘疾人的,根據重度殘疾人的人數每人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額度扣減;
(二)家庭成員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實現就業的 , 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0%扣減其就業人員的就業成本;
(三)家庭成員領取養老金(或離退休金)的,根據領取人數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40%扣減其養老金成本(該扣減額已包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不計入收入的數額);領取原城鎮居民老年養老保險的,按實際領取數額扣減 。
同一成員同時符合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情形的,按就高原則只扣減一次 。
第二十條 銀行存款、理財產品、有價證券、股票、車輛、房產、船舶等家庭財產主要根據申請人申報、核對機構出具的核對報告和入戶調查情況綜合確定 。
第二十一條 下列財產不計入申請人家庭財產范圍:
(一)僅有一套用于自住的房屋;
(二)僅有一艘用于居住的船舶;
(三)已報廢或已達報廢年限且不能使用的機動車;
(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計入家庭財產的其他財產 。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家庭財產在核對時間段發生較大變化的(其變化總值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6倍) , 需向申請機構說明原因及使用情況 。
第二十三條 本市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財產限額標準由市民政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
第二十四條 區民政部門收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意見后 , 在5個工作日內按以下程序完成最低生活保障資格認定:
(一)審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核實程序;
(二)根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材料和初審意見,綜合考慮申請人就業狀況和人員結構情況,認定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資格的,應當確定保障期限、保障金額和保障人數,向申請人發放《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 并在認定后3個工作日內,通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轉達申請人 。認定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資格的,應當出具《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認定通知書》(說明不認定的理由),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轉達申請人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在法定就業年齡內且有勞動能力家庭成員的,其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期限不超過6個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全部家庭成員喪失勞動能力的,保障期限不超過1年 。
第二十五條 區民政部門認定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的 , 應當在認定之日起30日內,向申請人家庭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應當從認定之日當月開始計算) 。區民政部門按照實際保障對象人數制定月度資金發放計劃 , 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按程序每月10日前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發放 。
第二十六條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按照本市社會救助相關規定 , 享受住房保障、教育資助、醫療救助、臨時補貼、消費性減免等優惠政策 。
第四章 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第二十七條 區民政部門每月22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和市民政部門報送當月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情況統計報表,定期向市民政部門報送月度、季度和年度統計報表 。
第二十八條 保障對象家庭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并在一個月內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變更申請:
(一)家庭成員結構和人數發生變化的;
(二)家庭成員就業情況、收入狀況發生變化的;
(三)家庭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
(四)其他影響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定因素發生變化的 。
第二十九條 保障對象家庭情況變更申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寫保障家庭情況變更申報表;
(二)家庭情況變化相關證明材料;
(三)家庭其他情況無變化的承諾與聲明 。
第三十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接到保障對象情況變更申報后5個工作日內,對保障對象家庭變更情況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對其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進行重新核定 , 提出調整其保障待遇的意見 , 報區民政部門 。
第三十一條 失業或無業的保障對象在保障待遇期內簽訂勞動合同實現就業的 , 在重新核定保障待遇時 , 其本人就業收入不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不計入家庭月收入 , 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在扣減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額度后,超出部分減半計入家庭收入 。
保障對象家庭因家庭成員重新就業不計入家庭月收入的總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兩倍,且每年度僅可以扣減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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