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及解讀 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實施細則( 三 )


5.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提出保障人數、保障金額及保障期限的建議;
6.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情況 。
申請人屬于人戶分離、外地居住等情況,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入戶調查或鄰里訪問有困難的 , 或需要進一步證實申請人申報的收入、財產狀況的,可以通過信函方式向申請人居住地社區、街道或有關單位(部門)索取相關證明材料 。
第十四條 對申請人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有異議且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人 。調查結果及相關材料存入申請人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檔案 。異議處理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間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初審過程中收到核對機構《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中止核對通知書》的 , 應當按中止事項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時間補充有關資料或說明理由(補充資料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間) 。收到《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終止核對通知書》,無法進行經濟核對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提出初審意見報區民政局 。
第十五條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的社區組織開展民主評議 。開展民主評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初審時間可延長5個工作日 。
(一)申請人申報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與其家庭實際生活狀況明顯不符的;
(二)公示期間有居民提出異議且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
(三)有明確的贍養、撫養和扶養義務人,但申請人沒有申報贍養、撫養和扶養費,或提供的贍養、撫養和扶養費與義務人家庭經濟狀況明顯不符的;
(四)其他需要民主評議的情況 。
第十六條 民主評議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申請人所在的村(居)委員會成員、以及村(居)民代表(人數為單數 , 不少于7人)等參加,村(居)民代表不得少于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列席民主評議會議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應當將民主評議時間和評議事項提前2天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
第十七條 民主評議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民主評議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主持 。主持人應當介紹參加評議人員、評議議程、評議規則、會議紀律 。宣傳解讀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介紹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和入戶調查情況 。說明本次民主評議的主要評議議題 。
(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對評議事項進行答辯、解釋或說明,并回答評議人員提出的相關問題 。
(三)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退場,評議人員對評議事項進行討論、評議 。
(四)評議人員對評議事項的真實性、合理性進行表決 。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 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形式決定評議結果 。
(五)主持人根據評議情況,填寫《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評議情況表》 。
評議結果作為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的重要參考材料 。
第十八條 家庭收入是指扣除家庭成員繳納的各項稅金和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收入的總和 。家庭收入主要是通過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進行核定 。有下列情況之一 , 通過核對方式無法認定的按以下相應方式核定:
(一)有工作單位的,按月領取的各種收入(包括生活補貼等工資性收入、養老金或遺屬補助等轉移性收入等),以工作單位或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收入證明認定(按實際領取的月份平均計算金額) 。
(二)非長期的固定收入,如靈活就業收入、失業保險金、集體分紅、出租(出讓)房產、生產經營權轉讓等其他收入,有合同(協議)的按合同(協議)金額計算,不能提供合同(協議)的,參照當地同類、同期市場價格評估計算 。
(三)個體生產經營或農牧漁林業等非固定收入,在扣除必要經營成本后,按申請前6個月的收入總和平均6個月計算 。
(四)其他收入,包括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征地補償費、拆遷安置費、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安置費、交通事故賠償金、商業保險收益金、接受遺產(捐贈)收入等一次性收入,定期或不定期的贍(扶、撫)養費收入,應當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攤到6個月計算 。
第十九條 申請人家庭成員有重度殘疾人、簽訂勞動合同就業人員或離退休人員的,在計算其家庭月收入時按以下順序及方式對家庭總收入進行扣減,剩余的收入按申請人數平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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