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什么是擔保物權)
所謂擔保物權,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時,擔保物權人依法享有對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換句話說,擔保物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實現債權而設定的提供特定物或權利作為擔保的有限物權 。擔保物權是為保證債務的履行而擔保他人物的價值或權利的權利 。
擔保權益的主要特征是:
1、擔保物權是為保證主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 。
顧名思義,擔保物權就是為擔保債權而設定的物權 。它以一定的物作為擔保物來保證債權的實現,而債權是靠擔保物的存在而得到充分保障的 。擔保物權不同于用益物權,通過控制擔保物的交換價值,債權人可以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拍賣、變賣擔保物,并從中優先受償,從而保證其債權的實現 。由于擔保物權是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而設立的,所以它是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基礎的,必須對被擔保的債權加以規定,否則擔保物權就缺乏存在的基礎 。
2.擔保物權是一種從物權 。
擔保物權是為保證主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因此必須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 。鑒于此,《民法典》第388條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 。擔保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屬合同 。主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3.擔保物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的某些財產或財產權的客體 。
擔保物權不同于保證,擔保的是以某一物或財產為權利客體的債權,而不是保證人的一般負債財產或信用財產 。擔保物權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權利 。能夠成為擔保物權客體的必須是有形的、特定的和可轉讓的 。
4.擔保權益的所有者控制的是交換價值 。
擔保物權受物的交換價值支配 。這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擔保物權是以取得擔保物的交換價值為目的而設定的,拍賣和出售時擔保物的價值占主導地位 。因此,基于交換價值的分割,可以在同一物上設立多個擔保權益 。正是因為擔保物權支配著交換價值,所以擔保物權具有物上的代位權 。另一方面,擔保物權的重要內容是交換價款的權利 。所謂交換價款權,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變賣、拍賣抵押物,獲得對所得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財產所有權人對財產的控制表現為對其交換價值的控制,不同于用益物權中對財產使用價值的控制 。
【何謂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雖然擔保物權支配擔保物的交換價值,但并不意味著擔保物權的所有人完全不能支配擔保物的實體,或者說他支配擔保物的實體沒有意義 。在某些情況下,控制擔保品的實體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特別是當其他人侵害擔保物時,擔保權人應當能夠享有物上請求權 。從這個意義上說,交換價值的支配和實物的支配是不可分的 。
5.擔保物權是一種有限的物權 。
真正的權利人不能完全控制財產和財產權,不能像所有權人那樣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行使所有權的全部權力,只能控制標的物的交換價值 。財產所有人對標的物財產和財產權的控制,主要表現為通過交換標的物的交換價值來實現優先受償權 。
6.擔保物權人有權依法變更擔保標的物的價格 。
就擔保物權而言,權利人不能直接實現擔保物權,而必須通過拍賣、變賣程序等法律手段實現 。抵押權人不能直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也不能擅自拍賣抵押物,從中取得優先受償權 。也就是說,改變抵押物價格的權利必須通過一定的程序來實現 。為了保護債務人和一般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強調擔保物權實現的特殊性 。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第386條規定了擔保物權有優先受償權,還規定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主要是因為,基于法律的規定,一些無擔保物權也享有優先于一般債權的受償權 。
擔保物權的主要功能是實現有擔保的債權 。由于保證人以一定的物或權利作為擔保,使得債權的實現更有實際保障 。擔保物權制度在鼓勵交易、促進交易快速達成方面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還應該看到,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擔保物權本身作為一種基本的社會融資手段,對經濟繁榮起著積極的作用 。企業和個人向金融機構融資時,所提供商品的擔保是最有效的擔保手段 。因此,擔保物權已成為社會融資的重要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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