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技術創新管理及獎勵制度 技術管理制度

技術管理制度(公司的技術創新管理和獎勵制度)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鼓勵技術創新 , 激發員工創新潛能 , 提高公司競爭力 , 促進公司長遠發展;根據我國專利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結合公司技術創新的需要 , 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 。
第二章技術創新的類型和獎勵范圍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創新 , 是指公司為解決問題、實現目標而開展的 , 能夠產生持久影響的一切有價值的技術改進和創造活動 , 包括技術創新、發明專利和技術改造 。
第四條技術創新是指為開發新產品或者提高現有產品的生產能力和技術水平而進行的各種改進、提高和發明(專利) 。具體分類:
(1)新產品研發:根據市場需求研發新的產品;
(2)產品技術創新: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結構、新配方 , 提高現有產品質量 , 改善產品性能 , 節約原材料等 。;
(3)工程技術創新:通過對設備、工藝流程、操作技術、工具、量具、試驗方法、計算技術、運輸和儲存等的改進和改造 。 , 從而提高效率或降低成本;
(四)通過安全技術、環境保護、勞動保護等方面的改進 , 提高安全水平 , 減少工傷事故;
(5)其他創新: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和技術(人才)的引進 , 使公司解決了長期存在的關鍵技術問題和質量問題 。
第三章創新評價和獎勵機構第五條公司成立由分管副組長、技術部、財務部、人力資源部、分廠生產部等相關部門組成的創新管理與評估委員會(組織成員見公司通知文件) , 領導公司的創新管理與評估工作 。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根據公司生產經營需要 , 公布創新需求 , 指導公司相關機構和人員的創新工作;
(2)審核公司創新項目;
(3)獎勵相關創新項目 。
第六條公司創新管理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技術部 , 履行創新管理的日常職責;技術部可召集相關部門就創新項目的獎勵征求意見 。
第四章項目的立項、審批和驗收第七條提出項目設計方案者 , 應將設計方案提交部門負責人 , 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 , 按公司技術改造項目管理制度填寫《技術改造項目立項申請表》 , 經技術部審核 , 報分廠副總批準 。項目負責人將《技術改造項目立項申請表》復印件報技術部備案 。
第八條項目批準后 , 項目主要實施部門負責項目推進和階段檢查 。不能按原計劃實施的 , 應提交項目終止申請報告或項目計劃改進報告;
第九條項目完成后 , 項目實施部門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申請 , 按照公司技術改造項目管理制度組織項目驗收 。
第五章獎勵標準第十條公司采用多樣化的創新獎勵方式 , 包括獎金、實物、帶薪休假、旅游等 。
第十一條公司員工根據生產或客戶需要 , 創新發明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 , 并應用于生產或銷售 , 獲得授權專利的 , 自專利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 , 給予發明人或設計人獎金;然后 , 在年度利潤中加入一次性獎金;項目符合集團《管理創新、技術創新、R&D獎勵辦法》入圍條件的 , 由集團給予獎勵 。
第十二條發明專利每項獎勵5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每項獎勵2000元;外觀設計專利每項獎勵1000元 。
第十三條專利產品實施后 , 從第一年新增利潤中一次性給予5%的獎勵;全職設計師將獲得上述標準的50% 。
第十四條非專利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 , 從項目實施后第一年新增利潤中一次性獎勵5%的提成 。
第十五條將本公司持有的專利技術或非專利技術轉讓或允許他人實施的 , 收取轉讓費或使用費 , 稅后收入的10%作為項目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獎勵 。
第十六條員工的非職務發明創造被公司采納并能產生效益的 , 參照上述標準給予獎勵 。

第六章技術創新獎的評審第十七條提交評審的創新項目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1)必須已經實施;
(二)經核實和核算產生的實際經濟價值;
(3)附有完整的原始記錄、圖紙和技術總結;
(4)創造的經濟價值由相關部門和受益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 。
第十八條公司各分公司每年自行組織1-2次內部創新發明初評;通過初評的創新項目提交公司評審委員會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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