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技術創新管理及獎勵制度 技術管理制度( 三 )


第三十四條多人或者多部門協作完成的技術創新項目 , 應當按照貢獻大小進行分配 。具體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技術創新管理及獎勵制度 技術管理制度】1.方案設計師:根據項目竣工驗收時所體現的原設計方案的完善程度 , 方案設計師可獲得總獎金的50% ~ 60%;
2.技術實施部門:根據原方案的設計改進和完善程度 , 可獲得總獎金的20%~30% , 由部門負責人進行分配;
3.試生產和調試的主要人員可獲得總獎金的10% ~ 20% 。
4、屬于專利技術創新項目的 , 獲得一次性獎金 , 協作人員不參與分配;與創新項目無關的人 , 不能分獎金 。
第三十五條公司鼓勵團隊合作創新 , 獎勵團結協作表現突出的團隊或個人 。
第三十六條公司技術創新管理評審委員會對每個項目進行公正、實事求是的評獎 , 評獎結果公示10個工作日 , 無異議后實施 。
第九章合理化建議管理第三十七條為激勵公司全體員工參與 , 關心公司生產 , 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 , 促進公司科技創新 , 各分廠、車間、職能部門應開展合理化建議工作 , 建立合理化建議到基層崗位臺賬 , 定期收集整理 , 并進行初審 。
第三十八條每月25日前 , 各單位將初審通過的合理化建議上報公司技術部 , 由公司技術部會同申請(使用)單位進一步審核 。如有可行的合理化建議 , 經分公司副總經理批準 , 給予推薦人每條X -XXX元的獎勵 。
第三十九條技術部應督促可實施的合理化建議項目申請(使用)單位進行立項和團隊創新 。
第十章附則第四十條本法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 。此前有關規定自動廢止 , 未盡事宜另行規定 。
第四十一條在實施過程中 , 不完善的地方將不斷完善;這方面的意見或建議可以提交公司技術部匯總后提交評審委員會討論 。合理可行的建議將被采納并補充到該系統中 。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是公司的基本制度之一 , 解釋權屬于技術創新管理評審委員會 。
發行日期:附錄: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七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沒有約定 , 并且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沒有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方式和數額的 , 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支付獎金 。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至少為3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不得低于1000元 。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在單位采納的 , 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上級給予獎金 。
第七十八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沒有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約定 , 也沒有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約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方式和數額的 , 在專利權有效期內 , 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 ,  從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經營利潤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經營利潤中提取不低于0.2%作為報酬 , 或者按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 , 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于1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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