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技術創新管理及獎勵制度 技術管理制度( 二 )


第十九條技術部每季度對財務部審核的創新項目資料進行整理和技術審核 , 并將結果提交創新評審委員會 。
第二十條公司創新評審委員會每年組織一次創新項目評審 , 并給予獎勵 。
第二十一條創新項目批準后 , 涉及工藝流程或標準的 , 納入公司相關正式工藝流程和標準 , 由技術部負責推廣實施 , 并對實施情況進行考核 。
第二十二條創新項目評審程序:
1.項目完成并正式進入生產或銷售階段驗證后一個月內(對于時間跨度較長的大型項目 , 可分階段提出申請) , 20天內由項目負責人(或項目完成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 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 , 附上項目討論報告、總結報告等相關書面材料 , 按照公司技術改造項目管理制度組織項目驗收 。
2.項目驗收后 , 項目負責人向公司技術部提交《專利發明和技術創新項目申報表》及相關材料 , 由公司技術部召集創新管理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每年可以進行兩次評審 , 上半年提交的項目在第三季度進行評審;下半年提交的項目 , 明年第一季度審核 。
3.審計采用回避制度 , 審計組成員不能審計自己的項目或同一部門的項目 。
4.公司技術部和審核小組將對申請人的以下信息進行審核 , 并提出審核意見:
(1)項目背景及原因 。
⑵項目的創造性、實用性和適用范圍 。
(3)項目實施前后的效果對比;該項目需要詳細具體的效益指標計算 。
(4)項目對公司未來發展影響的自我評價 。
5.跟蹤和推廣 。獎勵3-6個月內 , 審核組對項目進行跟蹤、檢查和反饋;對于具有推廣意義的項目 , 審核組應擬定項目推廣意見 , 報公司批準 , 并在適用范圍內推廣;推廣或執行失敗的 , 會給予一定的處罰 。
第七章獎勵管理第二十三條經評審委員會批準的項目 , 認為不符合獎勵條件的 , 應如實書面通知原申請人或部門 。對于經濟效益不易估算的項目 , 評審委員會可根據其作用、技術難度、創新程度、推廣價值等給予科學、客觀、公正的評價 , 并確定相應的獎勵標準 。
第二十四條對于弄虛作假 , 騙取榮譽者 , 公司評審委員會有權撤銷榮譽稱號 , 追回獎金 。情節嚴重的 , 追究行政責任 。
第二十五條評獎后發現錯誤 , 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 將撤銷評獎 , 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
第二十六條申報項目由兩人以上共同提出或完成的 , 從項目中獲得的獎金由項目負責人按貢獻大小進行分配 , 經分管領導批準后發放 。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申請獎勵:
各級主管人員應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日常工作 。
很多生產或技術問題是上級和相關部門提出來的 , 然后改了 。
或者正在完成 。
(3)相同或類似的項目已經由本公司其他人實施并完成 。
第二十八條公司各分公司、各部門的項目獎金分配方案應隨項目評審材料報公司技術部備案 。
第二十九條經審核獲獎的人員 , 除享受獎金外 , 還將頒發獲獎證書 , 并記入本人檔案 , 作為今后晉升的參考 。
第三十條評審員、項目完成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
第三十一條獲獎者辭職離開公司后 , 不再享受本制度規定的后續獎勵 。

第八章獎金的支付和分配第三十二條專利一次性獎金每半年發放一次 , 由發明人或設計人提出申請 , 經公司技術部會同申請部門審核 , 人力資源部會簽 , 公司總經理批準后 , 由財務部辦理 。
第三十三條每年第一季度 , 項目負責人或項目完成部門應申請各類創新項目新增利潤的提成獎勵 。公司技術部組織相關部門對上一年度獲獎項目進行測算后 , 由人力資源部會簽 , 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 , 由財務部辦理 。
當效益達到集團《管理創新、技術創新、R&D獎勵辦法》入圍條件時 , 由財務部根據集團《管理創新、技術創新、R&D獎勵辦法》向集團申報 , 集團審核后對發明人、設計人或項目負責人進行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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