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員勞動合同模板 賓館服務員勞動合同5篇( 三 )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執行,經甲乙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甲方因經營狀況不善等經濟性原因,確需依法裁減人員的,按照有關規定的程序,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依法裁減人員,解除本合同 。
第十八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達到國家規定不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等級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復員退伍義務兵和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5、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6、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7、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九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方可按解除勞動合同辦理離職手續,合同即告終止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離職將按曠工處理,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及錄用乙方的工作單位給予經濟賠償 。
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出解除本合同,應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
第二十條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1、本合同期限屆滿且不再續訂或約定的工作任務已完成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二條 解除或終止本合同后,乙方應按照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甲方應當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手續 。
九、競業限制
第二十三條 若乙方經崗位評估,被確定為涉密崗位的,甲乙雙方應另行簽定《競業限制協議》、經濟補償及相關的違約責任等,該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十、培訓和服務期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期內,若由甲方為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乙方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甲方可與乙方另行簽定《勞動合同補充協議》, 具體內容以《勞動合同補充協議》為準,該協議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十一、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乙方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
第二十六條 乙方違反競業限制條款時,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具體金額按照雙方的協議約定確定 。同時甲方保留追究乙方因違約給甲方造成其他損失的權利 。
第二十七條 乙方在約定的服務期內,因個人原因解除或因嚴重違紀被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應按協議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
第二十八條 乙方違反公司規定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約定,對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具體金額以實際造成的損失為準 。
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條 雙方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甲方經營所在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不經過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 。不服勞動仲裁裁決的一方,可在接到仲裁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甲方經營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
十三、其 它
第三十一條 甲方以上述協議及現行制定、今后制定的規章制度、員工手冊等,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
第三十二條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變更時,本合同繼續有效 。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與今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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