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篇 學校勞動合同范本( 二 )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標準工時制度 。
乙方每日工作時間根據培訓學校作息制度執行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 , 經與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 , 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 , 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
第五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有國家規定以及本單位安排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 。
四、勞動報酬
第六條 雙方確定乙方實行月工資形式:
工資標準按照培訓學校薪資體系執行 。其他獎金、補貼等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執行 。
第七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于每月 10 日前支付乙方工資 , 并不得克扣或拖欠 。同時 , 甲方應書面記錄支付乙方工資的時間、數額、工作天數、簽字等情況 , 并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備查 。
第八條 甲方應在經濟效益增長的同時 , 適當調整乙方工資標準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
第九條 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歇業 , 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 , 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 , 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 , 則支付給乙方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
第十條 乙方依法享受帶薪婚假、喪假、計劃生育(產)假等假期期間 , 甲方應按培訓學校有關規定的標準 , 支付乙方工資 。
五、社會保險
第十一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四川省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足額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 , 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二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四川省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 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 , 建立健全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
第十三條 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 , 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 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
第十四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
第十五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 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 , 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六條 經雙方協商一致 , 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本合同 。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 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 , 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 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 , 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 , 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 ,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 , 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 ,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 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 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 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 勞動合同終止:
(一) 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 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 乙方死亡 , 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 甲方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 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 , 責令關閉 , 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八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 , 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 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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