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管理制度 企業公章管理制度( 二 )


第十四條監印人員一定要堅持原則,對不符合規定的用印,監印人有權拒絕并向本部門負責人匯報 。監印人不得擅自用印,違者后果自負 。
第十五條印章原則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況須借出使用時,用印部門須提出申請,根據印章性質由單位黨政一把手審核批準后方可借出,并派人監印 。
第十六條確屬急件在下班后及節假日用印,必須憑審批人當時審批意見,否則監印人可不予辦理 。
第十七條印章的使用范圍:
(一)中心印章主要用于以中心名義上報、平送、下發的有關材料,包括文件、報表、通告、公函、介紹信、證明、聘書、請柬、獎狀等 。不允許在空白材料紙上用印 。
(二)使用帶存根的中心介紹信,應在兩處壓印,一處在連接線上,一處在落款處 。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 。
(三)中心領導公務私章、簽字章屬于中心的公務章,代表中心領導人的身份,是行使職務的標志,用印前須向領導本人報告并征得同意后方可用印 。
第十八條印章的使用程序 。
(一)以中心名義發出的公文、公函,要有主管部門簽名,經中心領導核準同意,方能使用中心公章,否則辦公室不予辦理 。中心公章的日常工作使用由辦公室主任負責 。
(二)以中心名義對外簽訂協議、合同用印時,須經主管部門領導審核,報中心領導審核批準,方可使用中心合同專用章,否則不予辦理 。
(三)黨委公章的使用,須經黨委書記或黨委副書記核準同意;紀委公章須經紀委書記核準同意,方可使用 。否則黨委辦公室不予辦理 。黨委、紀委公章的日常使用由黨委辦公室主任負責 。
(四)個人有重要事項,須經所在部門提出申請或證明,加蓋部門印章,辦公室主任審核,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使用中心印章 。
(五)中心各部門公章的使用,須經該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方可使用 。
(六)中心各部門的業務專用章,只做業務往來使用 。業務專用章的使用由各部門領導負責管理 。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
企業公章管理制度篇3
為保證指揮部財務會計核算的正常進行,加強內部控制機制,維護指揮部資金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
一、指揮部財務印章分三種:財務專用印章、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和會計人員人名章;
二、指揮部財務專用印章,用于代表指揮部辦理銀行款項支付、出具有關票據等業務;指揮部法人代表人名印章,用于辦理銀行款項支付時預留銀行印鑒;會計人員人名印章,用于辦理財務部門有關會計憑證等會計業務,對外提供會計報表 。
三、財務印章是指揮部在銀行設立賬戶、支取現金、辦理款項結算的重要依據和證明,必須加強管理,嚴格按規定使用,確保指揮部貨幣資金的安全;
四、財務印章應指派專人分開管理 。財務部門負責人保管財務專用印章,指揮部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保管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出納會計保管本人印章;
五、財務印章不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準外借;保管人不得擅自將自己保管的印章交他人使用、保管,也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使用的印章,特殊情況必須經財務部門負責人同意;
六、財務印章必須安全存放,作到“人走章走,隨用隨鎖”;財務專用印章或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必須放入保險柜保管;
七、財務印章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業務范圍和批準程序使用,不得亂用、錯用 。印章保管人應負起監印責任,在監印中應嚴格審查,注意內容,防止漏洞 。
八、財務印章具體使用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辦理各項收入業務
1)檢查各項收入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單價和收費標準是否準確;
2)檢查有沒有齊全的計量發貨手續,數量、金額計算是否準確;
3)與有關文件、撥款單、合同等相核對,看是否一致、有無差錯;
4)待以上各項逐一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收款業務,并在相關收款憑證上加蓋財務印章 。
2、辦理各項經濟業務支出業務時
1)檢查原始憑證是否合法、齊全,是否符合要求;
2)與計劃、合同、計量支付證書等相核對是否一致;
3)有無經辦人、計量人、驗收人、經辦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簽字,有無指揮長(或指揮長委托的審批人)審批簽字;
4)檢查付款憑證和銀行票據金額是否相符,填寫是否符合要求,有無差錯;
5)與往來賬核對時,核實有無應扣款項 。
待上述各項逐一核對無誤后,方可在銀行付款票據上加蓋財務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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