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權利救濟的五種途徑是什么


法律規定的權利救濟的五種途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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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權利救濟的五種途徑是:
1、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會造成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履行發生了困難,此時權利人可以請求違約責任人繼續履行合同;
【法律規定的權利救濟的五種途徑是什么】2、采取補救措施失;
3、賠償損失 。是違約人補償、賠償受害人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的責任承擔方式,是一種最重要最常見的違約補救方法;
4、支付違約金;
5、定金罰則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
我國公民的權利救濟方式主要包括四種:
1、法律救濟,是指依據法律方式或者類法律方式對當事者受到損害的權利進行救濟;
2、司法救濟,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權利人權利受到侵害而依法提起訴訟后依其職權按照一定的程序對權利人的權利進行補救;
3、仲裁救濟,是法院外提供的一種救濟方法;
4、行政司法救濟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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