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由誰制定


行政法規由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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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關行政方面的,具有國家強制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六十五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
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并且按照相關規定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
【行政法規由誰制定】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組織起草 。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行政法規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但是經國務院決定不公布的除外 。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用“根據”原則對行政機關的立法權限作了基本的界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用“不抵觸”原則界定了地方的立法權限 。
行政法規如下:
(1)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2)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不能夠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3)公民的人身權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人身權未經法律規定的程序,不受侵犯;所以行政法規不能對公民的人身權作出限制性規定或者懲罰性規定 。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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