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南寧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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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基本住房消費,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保證資金安全,防范貸款風險 ,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廣西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南寧公積金中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的申請、審批、發放、回收、貸后等管理工作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積金貸款應用于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南寧公積金中心管轄范圍內(鐵路分中心繳存職工在鐵路系統管轄范圍內各地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該住房需能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住房用途為住宅 。
第四條? 公積金貸款遵循“先存后貸、存貸掛鉤、風險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則 。
第五條? 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確定公積金貸款的最高貸款額度、存貸掛鉤等政策、貸款使用計劃及執行情況的審批等公積金貸款管理的重要事項 。
第六條? 管委會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托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南寧公積金中心應與受托銀行簽訂書面委托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并對委托事項辦理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 。
第七條? 南寧公積金中心負責執行管委會的各項決策及授權事項,組織實施公積金貸款業務,承擔公積金貸款風險 。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八條? 在南寧公積金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向南寧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戶籍地、繳存地都在廣西北部灣經濟區城市(南寧市、北海市、欽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內符合規定條件的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也可向南寧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具體支持的異地繳存城市如有變化由管委會根據有關規定調整并公布 。
第九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借款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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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鐘泄航ㄗ》康暮賢蛐?,已支付購房首付款 , 并且首付金額與所購房屋總價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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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申請人應至少具備以上(一)、(二)、(五)、(七)項條件,具體由南寧公積金中心確定 。
第十條? 借款申請人的配偶應作為共同申請人,該住房有其他共同產權人的可作為共同申請人共同申請貸款,并承擔償還公積金貸款的連帶責任 。該住房產權共有人應同意將貸款房屋進行抵押,并承擔擔保責任 。
第十一條? 公積金貸款支持繳存職工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條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
第十二條? 借款申請人在南寧市行政區域(鐵路分中心的借款申請人在購房所在地的行政區域內,以下統稱“本行政區域”)無住房,且在全國范圍內未使用過公積金貸款的 , 認定為購買首套住房,執行首套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
第十三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購買第二套住房 , 執行第二套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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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南寧公積金中心可通過房產管理部門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全國公積金信息系統等平臺信息認定借款申請人的住房套數,鐵路分中心還可向鐵路房產管理部門查詢住房套數 。住房套數認定細則由南寧公積金中心根據國家、自治區、管委會的相關規定制定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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