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二 )


第十五條? 為保障資金安全,如資金使用率超過95%,南寧公積金中心可階段性暫停執行第二套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
第十六條? 借款申請人申請貸款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予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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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七條 ?每筆公積金貸款額度應同時符合以下限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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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一)項限額標準由管委會結合本市的具體情況確定,如需再次調整應制定規范性文件向社會公布 。上述第(二)、(三)、(四)、(五)項限額標準由南寧公積金中心制定 。
每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貸額度綜合上述五項限額標準后取最低值確定 。
第十八條 ?借款申請人申請貸款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具體情況降低其貸款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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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公積金貸款期限應以整年計算,且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時間 。借款申請人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5年以上的,貸款期限可以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后1年至5年,貸款期限最長為30年 。
第二十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執行,首套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基準利率 , 第二套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為同期首套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1.1倍 。在貸款還款期內如遇法定利率調整 , 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
第二十一條 ?借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額度不能全部滿足其貸款需求時,可同時向受理公積金貸款的受托銀行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即組合貸款 。
組合貸款中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由南寧公積金中心與貸款銀行分別審批,組合貸款中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與公積金貸款的期限、還款方式應保持一致 。組合貸款按資金來源分別執行相應的法定利率 。
第四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屬于擔保貸款 。貸款擔保采取抵押、保證兩種方式,具體的擔保方式由南寧公積金中心確定 。
第二十三條? 采取抵押方式的,借款人及其他住房產權共有人應將所購建住房的現值全額設定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按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擔保的 , 或發生危及貸款償還或抵押物處置情形的 , 應有南寧公積金中心認可的保證人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以預購住房設定抵押的 , 在未取得住房抵押權屬證明之前,應要求提供階段性保證或承諾,直至抵押權人取得住房抵押權屬證明 。
保證人應為擁有良好信用資質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自然人,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并符合南寧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無法提供保證的需提供承諾 。
第二十五條? 公積金貸款擔保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和為實現債權所需的費用等 。
第二十六條? 組合貸款的擔保應采取同種擔保方式,設定同一抵押物;處置抵押物時,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按各自的債權比例受償 。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者發生合并、分立、破產時,借款人應當變更保證人并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
第五章? 貸款合作項目管理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建房單位在取得相關銷售許可或相關部門審批手續后,南寧公積金中心應通過實地調查或查詢有關管理系統等方式,對住房項目進行貸前調查 。具體貸款項目調查方式由南寧公積金中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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