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三 )


第二十九條? 為保障資金安全,防范貸款風險,通過南寧公積金中心前期調查的項目 , 其所售住房方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 如不符合貸前調查要求的項目住房,南寧公積金中心將不受理該項目公積金貸款申請 。
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建房單位應提供真實、完整的樓棟封頂材料,南寧公積金中心核驗后方可辦理貸款發放手續 。
第三十條? 在我市銷售住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阻撓或者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 。
第三十一條? 南寧公積金中心應與住建、自然資源等部門建立聯動工作機制,推進樓盤項目合作,共同維護繳存職工使用公積金貸款購房的合法權益 。
第六章? 貸款程序
第三十二條? 南寧公積金中心可授權南寧市縣各管理部及鐵路分中心具體承辦公積金貸款業務的申請、審批、發放、貸后管理等工作 。
第三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借款申請人申請貸款的,須與共同申請人及該住房其他產權共有人到南寧公積金中心或受托銀行提出借款申請,按規定提交真實、完整、有效的申請資料,并配合貸款調查和審核 。具體業務受理網點或其他業務受理途徑由南寧公積金中心指定并公布執行 。
第三十四條? 對資料齊全、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申請,南寧公積金中心應予以受理;資料不齊或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南寧公積金中心不予受理,并告知借款申請人具體原因 。
第三十五條? 南寧公積金中心應對貸款申請進行審查審批,并將審批結果通知借款申請人和受托銀行 。
第三十六條? 受托銀行應按審批結果通知借款申請人等辦理抵押等貸款手續,并將辦妥的貸款手續送南寧公積金中心復核,南寧公積金中心核準后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發放貸款 。
第三十七條? 貸款資金應以借款人支付購房款的名義劃轉到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銀行開立的房屋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或借款合同中約定的銀行賬戶 。
第三十八條? 貸款期限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公積金貸款,到期一次還本付息;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公積金貸款 , 按月償還貸款本息 , 借款人可自行選擇等額本息還款法或等額本金還款法 。
第三十九條? 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方式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 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優先用于償還公積金貸款 。
第四十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間 , 可以按照南寧公積金中心規定申請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 。南寧公積金中心按照借款合同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不作調整,不予退還 。
第四十一條?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公積金貸款的,應按借款合同約定或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罰息 。
第四十二條? 根據借款人的需要,南寧公積金中心或受托銀行應出具其貸款還款明細、貸款還清證明、抵押注銷等手續 。
第七章? 貸后管理
第四十三條 ?南寧公積金中心應按有關規定建立公積金貸款貸后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對借款人還貸能力和履約情況、合作項目及抵押物的狀況、保證人擔保能力的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風險,確保貸款安全 。
第四十四條? 在貸款還清前 , 借款人應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借款人應接受南寧公積金中心對其還貸能力、抵押物變化等情況的核查 , 對已經或可能影響貸款償還的因素,應及時告知南寧公積金中心,并配合南寧公積金中心采取相關債權保全措施 。
借款人的經濟、婚姻、健康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影響貸款償還的,保證人發生重大情況變化影響擔保能力實現,或抵押物因自然因素或其他原因造成損毀、滅失、價值減少等情況 , 應及時通知南寧公積金中心并按南寧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
第四十五條 ?對于逾期未收回的公積金貸款,南寧公積金中心應針對具體情況采取催收、劃扣、訴訟、處置抵押物等措施追償貸款 。
第四十六條? 借款人離退休或死亡的,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應優先用于沖抵未償還的貸款本息 。
第四十七條? 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后,受托銀行與借款人共同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將抵押物返還抵押人,借款合同終止 。
第四十八條? 南寧公積金中心應按有關規定建立公積金貸款資產分類管理、貸后檢查、貸款檔案管理等制度,對公積金貸款實施規范管理 。
第八章? 抵押物處置
第四十九條? 在抵押期內,抵押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物,并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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