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四 )


第五十條 ?借款人逾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南寧公積金中心有權依法處置其抵押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連帶責任 。
第五十一條? 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被依法拆遷的,補償的費用應按有關規定優先用于償還貸款 , 不足部分由借款人一次性還清 。
第五十二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和財產代管人,或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和財產代管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南寧公積金中心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 。
第五十三條? 處置抵押物時,其價款不足以清償貸款及相關費用的,南寧公積金中心有權要求借款人償還剩余款項,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直至相應款項全部清償;其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的,退還借款人或抵押人 。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南寧公積金中心可以按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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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借款人出現第五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可以依法采取以下一種或者多種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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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崆笆棧厝抗鶇睿?處置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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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ㄆ擼┕鉤煞缸锏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五十六條? 開發企業在房屋銷售中拒絕公積金貸款的 , 南寧公積金中心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南寧公積金中心應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發出業務聯系函,暫緩辦理該企業的相關業務 , 直至糾正違規行為;采取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等方式騙取公積金貸款的,視具體情況追究相應責任并推送至國家相關信用管理平臺 。
第五十七條 ?受托銀行未按照公積金貸款政策和相關協議的約定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的,或者拒絕受理公積金貸款申請、拖延發放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的,以及未及時催收逾期公積金貸款或者行使抵押權利的 , 公積金中心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委托協議追究受托銀行的責任 。
第五十八條? 借款人、抵押人、保證人、受托銀行、南寧公積金中心等個人和單位在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中涉嫌違法犯罪的,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借款申請人”均包含共同申請人,有特別說明的除外 。
第六十條? 南寧公積金中心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鐵路分中心有特殊情形的,南寧公積金中心可結合實際情況 , 另行制定規范性文件 。
第六十一條? 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蛾P于高層次人才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南金管規〔2020〕2號)、《關于印發<南寧市個人自愿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實施辦法>的通知》(南金管規〔2020〕4號)中涉及公積金貸款的內容繼續有效 。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國家及自治區、南寧市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有關條款遇國家、自治區及南寧市相關政策調整時作相應調整 。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實施問題由南寧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
【南寧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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