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緣無故的故是什么意思 無緣無故的意思( 二 )


該案中要對孫云龍作出視同工亡的認定 , 得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孫云龍在2017年5月17日5時30分以前突發疾病當場死亡;2、或者突發疾病且情況緊急 , 直接送到醫院救治或在救治48小時之內死亡;3、孫云龍于2017年5月17日5時30分以前在單位突發疾病或自感不適 , 送至醫院而非回家休息 , 48小時內死亡的才應視同工亡 。
本案中孫云龍未滿足上述情況中的任何一種 , 故不應認定工亡 。一審法院錯誤的將孫云龍自身所患疾病與其死亡之間的關聯性進行了分割 。
孫云龍2015年被診斷為高血壓心臟病、心功能三級高血壓病三級(極高危組)、痛風等疾病 , 并于2015年6月19日安裝了心臟起搏器 , 2017年5月17日孫云龍在工作時間出現身體不適 , 主要表現為感覺冷、心慌心跳、疲憊、無力 , 這只是孫云龍自身所患疾病的慣常表現和癥狀 , 而不構成《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視同工傷的“突發疾病” 。
二、關于法律理解錯誤 。
從《市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歷》、《醫學死亡證明》可看出 , 孫云龍真正發病時間是2017年5月18日凌晨3時 , 120急救中心接到急診電話是凌晨3時9分 , 到診時間是凌晨3時16分 , 死亡時間是凌晨4時3分 。從發病到死亡僅僅47分鐘 。
根據《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點:“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 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 視同工傷 。這里的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 , 48小時的起算時間 , 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br /> 本案中120急救中心到達孫云龍家即初次診斷時間為2017年5月18日凌晨3時16分 , 這也就是孫云龍突發疾病的時間 。毋庸置疑 , 在這個時間點 , 孫云龍同志是在家中休息 , 完全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視同工傷中的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之規定 , 而一審法院將孫云龍的發病時間認定為2017年5月17日下午是錯誤的 , 據此認定孫云龍的發病時間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的說法更是于法無據 , 一審判決擴大了對《工傷保險條例》突發疾病視同工傷的解釋 。
二審判決:視同工傷是對工傷范圍作了有限延伸 , 但不宜將本已是“視同”的情形再無限擴大
二審法院認為 , 在認定事實方面 , 各當事人的主要分歧在對于突發疾病時間起算點的確認上 , 家屬認為應當是上班期間 , 即孫云龍感到身體不適的2017年5月17日下午 , 而人社局和市政府認為應當是120急救中心的醫務人員到孫云龍家之時才為突發疾病的時間起算點 。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 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 視同工傷” , 該規定了視同工傷的兩種情形 。
本案孫云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身體不適 , 但并未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 , 也未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被送醫療機構經48小時搶救無效死亡 。
事實上 , 本案中 , 孫云龍真正發病時間應為2017年5月18日凌晨3時 , 120急救中心接到急診電話是凌晨3時9分 , 到診時間是凌晨3時16分 , 死亡時間是凌晨4時3分 。從發病到死亡僅僅47分鐘 。這里的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 , 48小時的起算時間 , 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
本案中120急救中心到達孫云龍家即初次診斷時間為2017年5月18日凌晨3時16分 , 這也就是孫云龍突發疾病的時間 , 但此時間段孫云龍即不是在工作時間也不在工作崗位 , 一審法院卻以疾病的發生、發展有一個過程 , 不應當過于苛求一個普通人在發病后對疾病可能導致的后果能嚴重到事關自己的生死提前作出判定 , 而作出判決 , 屬認定事實錯誤 。
從立法目的上看 , 《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已經開宗明義的說明是為了保障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職工日常工作中患疾病的 , 不屬于工傷事故和職業病 , 應當由醫療保險予以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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