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緣無故的故是什么意思 無緣無故的意思

孫云龍系麗江某單位員工 。2017年5月17日 , 孫云龍正常到單位上班 , 上班過程中多名同事見到孫云龍身體不適 , 大家勸他回家休息 , 但他因為第二天要接待外省單位來麗考察組 , 需要準備工作 , 到當天下班才回家 。20
孫云龍系麗江某單位員工 。
2017年5月17日 , 孫云龍正常到單位上班 , 上班過程中多名同事見到孫云龍身體不適 , 大家勸他回家休息 , 但他因為第二天要接待外省單位來麗考察組 , 需要準備工作 , 到當天下班才回家 。
2017年5月18日凌晨3時 , 家屬發現孫云龍呼之不應 , 立即撥打120急救中心 , 120急救中心接到急診電話是凌晨3時9分 , 凌晨3時16分 , 經醫務人員趕往家中搶救無效 , 孫云龍死亡時間是凌晨4時3分 。死亡原因:猝死 , 呼吸循環衰竭 。
2017年5月26日 , 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 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 家屬申請行政復議 , 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 , 維持人社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
家屬不服 , 提起行政訴訟 。
一審法院認為 , 在認定事實方面 , 各當事人的主要分歧在對于突發疾病時間起算點的確認上 , 家屬和單位認為應當是上班期間 , 即孫云龍感到身體不適的2017年5月17日下午 , 而人社局和市政府認為應當是120急救中心的醫務人員到孫云龍家之時才為突發疾病的時間起算點 。
一審法院認為 , 疾病的發生、發展有一個過程 , 不應當過于苛求一個普通人在發病后對疾病可能導致的后果能嚴重到事關自己的生死提前作出判定 , 而且人的抗壓能力有個體差異 , 有的人發病后能堅持 , 通過自行服藥救治得以緩解處理 , 并優先安排緊急工作事務 。
人社局認為孫云龍沒有在上班時間突發疾病的就診記錄 , 而市政府認為突發疾病屬于緊急且突然 , 死者孫云龍發病到死亡跨越了一定的時間不屬于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死亡 。作為一個非專業醫學人士的孫云龍 , 他不一定能認識到自己的疾病會導致其死亡的結果 , 二被告的上述觀點均屬于對其認知的過分苛求 , 對生活工作中疾病的突發性、持續性的產生后果存在片面認識 。
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 , 孫云龍身體不適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發生的 , 身體不適是疾病突發的先期癥狀 , 疾病的加重是一個持續的過程 , 孫云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發生疾病 , 在48小時內病情加重 , 經120急救中心的醫務人員搶救無效死亡 , 故可視同工傷 , 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視同工傷的第一種情形 。
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及市政府作出維持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 應當予以撤銷 , 同時人社局應當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
綜上 , 一審判決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 責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
人社局和市政府不服一審判決 , 提起上訴 , 理由如下:
一、案件事實理解錯誤 。
一審判決中稱:被上訴人及第三人認為應當是上班期間 , 即孫云龍感到身體不適是2017年5月17日下午 , 而二上訴人認為應當是120急救中心的醫務人員到孫云龍家之時才為突發疾病的時間起算點 , 本案中單位員工證明2017年5月17日下午4點半左右孫云龍坐在辦公室沙發 , 開著取暖器 , 孫云龍本人說感覺身體不舒服 , 法院依據此就作出了孫云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發病的認定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司發函》中建議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視同工亡的理解和使用 , 應當嚴格按照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徑直送醫院搶救等四要件并重 , 具有同時性、連貫性來掌握 , 主要包括:(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當場死亡;(二)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 , 且情況緊急 , 直接送醫院或經醫療機構當場搶救并在48小時之內死亡等 , 至于其他情形 , 如雖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發病或自感不適 , 但未送醫院搶救而是回家休息 , 48小時內死亡的 , 不應視同工亡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