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緣無故的故是什么意思 無緣無故的意思( 三 )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在立法技術上將三類特殊情形視為工傷是對工傷范圍作了有限延伸 , 但不宜將本已是“視同”的情形再無限擴大 。據此 , 人社局根據當時其所掌握的實際情況及其他佐證對孫云龍不予認定為工傷并無不妥 。
【無緣無故的故是什么意思 無緣無故的意思】綜上 , 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 , 維持人社局及市政府的決定書 。
家屬申請再審:工作時間突發疾病 , 導致在2017年5月18日凌晨死亡 , 依法應屬于視同工傷
家屬不服二審判決 , 向高院申請再審 , 理由如下:
孫云龍突發疾病的時間應當是2017年5月17日工作過程中 , 而不是2017年5月18日凌晨3時16分 。關于“突發疾病”的認定 , 應當根據孫云龍的身體表現癥狀來確定 , 如表現癥狀與平常有明顯不同的 , 應當認定為突發疾病 , 出現身體表現癥狀明顯不同的時間則為突發疾病的時間 。
2017年5月17日工作時間突發疾病與孫云龍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孫云龍死亡的原因為猝死、呼吸循環衰竭 , 明顯與其2017年5月17日白天出現的癥狀之間具有聯系 。
本案中 , 有兩名以上的證人(孫云龍的同事)可以證明孫云龍在2017年5月17日工作時間就突發疾病 , 雖未直接送往醫院治療 , 但突發疾病與孫云龍死亡之間確有因果關系 , 孫云龍之所以沒有到醫院治療是因為缺乏醫學知識 , 對病情的嚴重性未能做出正確判斷以及為了次日的重要工作才堅持工作 。
無論是基于何種原因 , 孫云龍主觀上都不存在過錯 , 以此為由認定不屬于視同工傷的情形既不合理也沒有法律依據 。孫云龍系在2017年5月17日工作時間突發疾病 , 導致在2017年5月18日凌晨死亡 , 依法應屬于視同工傷的情形 , 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
高院裁定:孫云龍是在回家之后突發疾病死亡的 , 不屬于視同工傷的情形
高院認為 , 本案爭議焦點是本案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 。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 ,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 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 視同工傷 。該條款主要是針對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 , 不能堅持工作 , 需要緊急進行搶救的情況而設定的 。
本案中 , 孫云龍白天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出現身體不適 , 下班回到家中休息 , 到次日凌晨3時家屬呼之不應 , 撥打120急救電話 , 經搶救無效 , 于凌晨4時3分死亡 。孫云龍是在回家之后突發疾病死亡的 , 不屬于上述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 。
人社局和市政府不予認定工傷于法有據 , 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 , 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
綜上 , 高院裁定如下: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
案號:(2019)云行申165號(當事人系化名)
轉自:勞動法庫
來源: 山東高法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