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武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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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修正)
 ?。?001年10月31日武漢市人民政府第126號令公布,根據2005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武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鎮職工和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 號),結合本市實際 ,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不含聘用的外籍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和有關事項的管理 , 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與本市經濟發展水平以及財政、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
第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全市統籌,屬地管理 。蔡 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和新洲區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由本區統籌管理,具備條件后,納入全市統籌管理 。
第五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下設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日常業務工作 。
財政、衛生、藥監、地稅、審計、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工作 。
第六條 在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基礎上,建立與之配套的補充醫療保險制度 。
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
第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月繳納 。
第八條 職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 并按2% 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 由所在單位從職工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
職工沒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以本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沒有本年度月平均工資的,以當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
職工月平均工資或者當月工資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60% 的,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60% 作為繳費基數;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300% 的 , 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300% 作為繳費基數 。
已按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 , 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
第九條 用人單位以本單位職工繳費基數之和作為繳費基數,并按 8% 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
用人單位應按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 50% 為退休人員繳納一次性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具體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發展和城鎮職工醫療消費水平的需要 , 可對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比例提出調整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 。
對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30日內,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和繳費登記手續;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成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手續 。
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破產、撤銷和與職工建立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在 30 日內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基本醫療保險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
第十三條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基本醫療保險費,并將征收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時轉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向地方稅務機關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拖欠 。
第十五條 經確認的特困國有企業和破產、改制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以及與再就業服務中心解除托管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可適當降低由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比例;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托管的職工,其個人和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可適當降低,并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繳納 。具體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下列資金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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