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五 )


第五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負責退休費發放的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代扣代繳大額醫療保險費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繳納 。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大額醫療保險費給職工和退休人員造成的損失,由用人單位和負責退休費發放的單位賠償 。
第五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 應當賠償損失,并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都門處 1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五十七條 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冒用、偽造、出借醫療保險證件,獲取醫療保險基金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處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 , 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衛生、藥監、物價管理等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
第五十九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應將收繳的罰款及時上繳國庫,將收繳的滯納金及時并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
第六十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不按規定支付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批評,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第六十一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 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追回損失,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六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可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下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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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
第六十三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基本醫療保險發生爭議的,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仲裁決定的,可依法提起訴訟 。
第六十四條 不服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所作行政處罰決定的,可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和除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破產、改制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以外的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
【武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離休人員、老紅軍、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具體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供養的直系親屬和普通高校在校學生的醫療費用,由原資金渠道列支 。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
第六十七條 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和新洲區可根據本辦法擬訂實施方案 , 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具體實施步驟,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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