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三 )


 ?。ㄈ┩吵锘鷦諞桓瞿甓饒詰淖罡咧Ц斷薅睿?按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 4 倍左右確定 。
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 10% 左右并結合醫療機構的不同等級確定;同一年度內 2 次以上住院的減半 。
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數額以及統籌基金與個人的負擔比例的調整 , 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
第二十九條 職工、退休人員患部分重癥疾病在門診治療,其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由統籌基金對職工按 80% 的比例支付 , 對退休人員按 85% 的比例支付 。
門診治療部分重癥疾病的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
第三十條 職工、退休人員住院、門診緊急搶救和在門診治療重癥疾病,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乙類藥品的醫療費用,應當先由個人自付 20%  , 余額再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
第三十一條 職工、退休人員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之間轉院治療的,按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辦理 。
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同意轉往市外治療的,其住院費用先由個人自付 10% ,余額再按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二條 職工長駐外地和退休人員易地安置的 , 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會同用人單位指定當地的醫療機構就醫,其醫療費用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審核報銷,具體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
第三十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在市外門診緊急搶救的醫療費用按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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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職工、退休人員因傳染病暴發流行發生的醫療費用 , 報市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
第三十五條 下列醫療費用,統籌基金、個人帳戶資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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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管理
第三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 。經衛生和藥品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取得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均可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基本醫療保險的定點醫療服務資格;經審查合格,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頒發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資格證書 。
第三十七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中西醫并舉,基層、??坪途C合醫療機構兼顧,方便職工、退休人員就醫和購藥的原則,統籌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為職工和退休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 。
職工、退休人員可自主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 。
第三十八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簽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協議 , 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
第三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當設置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 , 負責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工作,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管理規定,不得擅自擴大服務范圍和通過偽造資料、費用單據等不正當手段獲取醫療保險基金 。
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管理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
第四十條 定點零售藥店必須保證基本醫療用藥的品種和質量,必須向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采購經藥檢部門檢驗合格的藥品,并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藥品價格標準 。
第四十一條 職工、退休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者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應當出示本人基本醫療保險證件;在定點醫療機構購買或者持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買門診用藥,可自主決定 。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對基本醫療保險證件進行核驗 。
基本醫療保險證件不得冒用、偽造、出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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