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四 )


第四十二條 職工、退休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和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由個人帳戶支付,超支的自理 。
第四十三條 職工、退休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門診緊急搶救和在門診治療重癥疾病的醫療費用 , 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部分 , 由本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應當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 , 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具體結算辦法 , 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衛生、財政部門制定 。
第四十四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衛生、藥監、物價等部門根據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 , 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年度考核 , 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年度資格審核;考核不合格或者審核不合格的 , 取消其定點資格 。
第四十五條 市衛生、藥監、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市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和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的規定和要求 , 加強對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 , 建立新的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制度 , 實行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和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調整藥品價格,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
第六章 補充醫療保險
第四十六條 建立大額醫療保險 , 幫助職工、退休人員減輕大額醫療費用負擔 。
大額醫療保險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承辦,或者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代表職工、退休人員在商業保險公司投保并與之簽訂協議 。
第四十七條 大額醫療保險費,由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按月繳費標準,在每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一并繳納,其中退休人員由發放退休費的單位代扣代繳;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人員繼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
參加大額醫療保險的人員投保 1 個月后,開始享受大額醫療保險待遇;未按規定繳納大額醫療保險費的 , 不得享受大額醫療保險待遇 。
第四十八條 參加大額醫療保險的職工、退休人員在 1 個年度內醫療費用超過一定限額的部分,屬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承辦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個人按一定比例負擔,但累計賠付的醫療費用不得超過最高限額 。屬于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的,對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的賠付按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與商業保險公司簽訂的協議執行 。
大額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包括參保人員月繳費標準、起付標準和醫療費用的負擔比例以及累計賠付的最高限額等,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市實際另行制定 。
第四十九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用以補助個人自付醫療費用 。補充醫療保險費在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 4% 以內的部分 , 可列入成本 。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指導意見,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
第五十條 國家公務員在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實行醫療補助 。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行市、區兩級管理,醫療補助經費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 。市直機關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
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范圍,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0〕37 號)規定執行 。
第五十一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可建立本單位職工醫療互助保險,用以補助個人自付醫療費用 。
職工醫療互助保險指導意見 , 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總工會制定 。
第五十二條 建立特困人員醫療救助制度,幫助特困人員減輕個人的醫療費用負擔 。
具體辦法,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等部門制定 。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未按規定辦理參保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的 ,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可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 , 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拖欠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 , 從欠繳之日起,每日按欠繳金額的 2‰ 加收滯納金 , 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5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拒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滯納金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拖欠基本醫療保險費給職工和退休人員造成的損失,由用人單位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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