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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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退休人員建立個人帳戶,實行社會保障卡(1C 卡)管理 。個人帳戶資金由下列資金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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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當按下列比例劃入個人帳戶:
 ?。ㄒ唬┲骯つ炅湓?5歲(含35歲)以下的,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1% 劃入;
 ?。ǘ┲骯つ炅湓?5歲至45歲(含45歲)的,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4% 劃入;
 ?。ㄈ┲骯つ炅湓?5歲以上的,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7%劃入;
 ?。ㄋ模┩誦萑嗽蹦炅湓?70 歲(含 70 歲)以下的,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費為基數,按 4.8% 劃入;
 ?。ㄎ澹┩誦萑嗽蹦炅湓?70 歲以上的,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費為基數 , 按 5.1% 劃入 。
退休人員沒有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費的,以本人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費為基數;沒有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費的,以當月退休費為基數;退休費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80% 的,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80% 為基數 。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扣除劃入個人帳戶金額后的部分,作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以下簡稱統籌基金) 。下列資金納入統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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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個人帳戶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專門用于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項目 , 不得提取現金,但可結轉使用和繼承 。
職工和退休人員死亡的 , 將其個人帳戶儲存資金劃入其繼承人個人帳戶;繼承人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將其個人帳戶儲存資金一次性支付其繼承人;沒有繼承人的,將其個人帳戶儲存資金納入統籌基金 。職工調出、調入本市的,其個人帳戶儲存資金按規定轉移 。
第二十一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顚S?,不得擠占挪用 。
第二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當年籌集的部分 , 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接 3 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基本醫療保險財政專戶的沉淀資金,比照 3 年期零存整取銀行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并不低于該檔次利率水平 。
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規定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和內部審計制度,編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報告 。
第二十四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 。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
第二十五條 建立由政府有關部門、用人單位、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工會、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代表、有關專家組成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 。
第四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1 個月后,職工和退休人員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不得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
第二十七條 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男性累計滿30年、女性累計滿25年的 , 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后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繳費年限不滿本條規定年限的,退休時由用人單位、職工本人按規定一次性補足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繳費年限的計算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
第二十八條 對職工、退休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門診緊急搶救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按下列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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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攪品延迷諭吵锘鵪鷥侗曜家隕喜糠?,根據醫療機構等級,由統籌基金和職工個人按下列比例支付 , 退休人員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的比例為職工個人自付比例的 80% :
1.一級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 88%,職工個人自付 12% ;
2.二級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 85%,職工個人自付 15% ;
3.三級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 82%  , 職工個人自付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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