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關于調整集中隔離管理措施的通知


楚雄州關于調整集中隔離管理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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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委州政府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辦公室發布關于調整集中隔離管理措施的通知
一、對入境人員,實施“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3天居家健康監測”管理措施 。
二、對7日內有高風險地區旅居史的人員,實施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 。
三、對7日內有中風險地區旅居史的人員,實施7天居家隔離醫學觀察 。如不具備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條件的,采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 。
四、對7日內有中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的其他低風險地區旅居史人員,3天內完成2次核酸檢測,做好健康監測 。
五、對密切接觸者,實施“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3天居家健康監測”管理措施 。發生較大規模疫情,集中隔離點資源不足時,可采取“5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5天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管理措施 。六、對密接的密接,實施7天居家隔離醫學觀察 。
七、對治愈出院(艙)人員,實施7天居家健康監測 。
八、對出院(艙)后核酸檢測陽性人員,隔離管控措施嚴格按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執行 。
九、對高風險崗位從業人員,脫離工作崗位后,實施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或居家隔離醫學觀察 。
十、對接觸陽性物品及同批次物品頻次較高的從業人員,實施7天居家健康監測 。
【楚雄州關于調整集中隔離管理措施的通知】十一、對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已滿10天的人員,可解除集中隔離醫學觀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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