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 遼寧省新冠防疫指揮部關于調整疫情防控有關政策的通知全文


7月1日 遼寧省新冠防疫指揮部關于調整疫情防控有關政策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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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疫情防控有關政策的通知》
各市疫情防控指揮部,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
按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和《關于嚴格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九不準”有關事項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2〕253號)有關要求,現將我省有關政策調整如下:
【7月1日 遼寧省新冠防疫指揮部關于調整疫情防控有關政策的通知全文】一、各類風險人群管控措施
(一)入境人員 。管控措施調整為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3天居家健康監測 。在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的第1、2、3、5、7天各開展一次核酸檢測,在居家健康監測的第3天開展一次核酸檢測 。
(二)密切接觸者 。管控措施調整為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3天居家健康監測 。在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的第1、2、3、5、7天各開展一次核酸檢測,在居家健康監測的第3天開展一次核酸檢測 。隔離管控期限自末次暴露后算起,解除集中隔離后應“點對點”閉環返回居住地 。
(三)密切接觸者的密切接觸者 。管控措施調整為7天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每日做好體溫和癥狀監測,在第1、4、7天各開展一次核酸檢測 。如密切接觸者前兩次核酸檢測有陽性結果,將密切接觸者的密切接觸者(以下簡稱密接的密接)調整為密切接觸者,按照密切接觸者管理 。
(四)涉疫場所暴露人員 。與疑似病例、確診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共同暴露于婚(喪)宴、餐館、超市、商場、農貿(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和密閉場所,但不符合密切接觸者、密接的密接判定原則的人員,管控措施為在判定后的第1、3天各開展一次核酸檢測 。
(五)有高風險區7天旅居史人員 。管控措施調整為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第1、2、3、5、7天各開展一次核酸檢測 。管理期限自離開風險區算起 。
(六)有中風險區7天旅居史人員 。管控措施調整為7天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第1、4、7天各開展一次核酸檢測 。管理期限自離開風險區算起 。
(七)有低風險區7天旅居史人員 。管控措施調整為3天內完成兩次核酸檢測,并做好健康監測 。
(八)高風險崗位從業人員 。首站冷庫、國際航班、集中隔離場所等與入境人員、進口冷鏈貨物及環境直接接觸的高風險崗位需閉環管理的人員,要嚴格落實閉環管理措施,脫離工作崗位后管控措施調整為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第1、4、7天各開展一次核酸檢測 。在進口冷鏈食品的流通、銷售等環節發現核酸檢測陽性物品后,對相關物品臨時封存、消毒處理,對工作區域進行消毒處理,接觸陽性物品及其同批次物品的從業人員管控措施為連續兩次核酸檢測(采樣時間至少間隔24小時),其中接觸頻次較高的從業人員采取7天居家健康監測,并在第1、4、7天各開展一次核酸檢測 。
(九)陸路邊境口岸城市流出人員 。離開陸路邊境口岸城市人員需持48小時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發生本土疫情時,離開陸路邊境口岸城市人員除需持48小時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外,還應有社區或單位開具的相關證明 。其他地區要對陸路邊境口岸城市流入人員查驗相關證明 。
(十)納入社區管理的新冠肺炎出院(艙)感染者 。管控措施調整為新冠肺炎出院(艙)感染者及其同住人員在出院(艙)后進行7天居家健康監測,并在第3、7天各開展一次核酸檢測 。
(十一)無癥狀感染者 。在方艙醫院(或定點醫院、亞定點醫院)進行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第6、7天采集鼻咽拭子各開展一次核酸檢測(采樣時間至少間隔24小時),如兩次核酸檢測N基因和ORF基因Ct值均≥35(熒光定量PCR檢測方法,界限值為40,下同),或檢測陰性(熒光定量PCR檢測方法,界限值低于35,下同),可解除在方艙醫院的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如不符合上述條件,則繼續在方艙醫院集中隔離至滿足出艙標準 。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期間,做好病情監測,符合確診病例診斷標準后,及時訂正為確診病例 。解除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后,應繼續進行7天居家健康監測 。
二、風險區域劃定及防控
取消原封控區、管控區和防范區劃定標準和管控措施,將高、中、低風險區劃定標準和管控措施統一調整為:
(一)高風險區 。將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居住地,以及活動頻繁且疫情傳播風險較高的工作地和活動地等區域劃定為高風險區,原則上以居住小區(村)為單位劃定,采取“足不出戶、上門服務”等封控措施 。高風險區連續7天無新增感染者降為中風險區,中風險區連續3天無新增感染者降為低風險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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