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 天津市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天津市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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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地利用水資源,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依據《天津市節約用水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自來水的非生活用水戶(以下簡稱非生活用水戶)的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費的征收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節水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市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工作,并負責由市節水主管部門管理的非生活用水戶(以下簡稱市管用水戶)的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費征收及使用的監管工作 。
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河北區、南開區、紅橋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其他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區節約用水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節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市管用水戶以外的非生活用水戶的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費征收及使用的監管工作 。
財政、價格、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負責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費征收及使用工作的監管 。審計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相應監督職責 。
第四條市節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年水資源的可利用量編制全市年度供水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
區節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年度供水計劃,結合本區實際情況,編制本區年度供水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
第五條節水主管部門應根據年度供水計劃、相關行業用水定額,參考非生活用水戶近三年實際用水情況,核定用水計劃指標 。
有行業用水定額的非生活用水戶按照行業用水定額核定用水計劃指標;無行業用水定額的非生活用水戶按照近三年實際用水水平或相關規模核定用水計劃指標 。
第六條節水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一月底前,對已取得上一年度用水計劃指標且本年度仍需用水的非生活用水戶核定下達用水計劃指標 。
【征求意見稿 天津市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管理辦法】非生活用水戶應當按照節水主管部門核定下達的用水計劃指標用水,并接受節水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
第七條 節水主管部門應當對非生活用水戶用水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
節水主管部門對非生活用水戶用水情況按季度實行預警管理,根據核定下達的用水計劃指標結合供水企業查表周期對非生活用水戶年度用水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對超計劃用水的非生活用水戶下達超計劃用水通知書 。
因供水企業抄表等原因推遲或提前抄表的,根據延遲或提前的天數以考核年度平均到日的指標,相應調整用水計劃指標 。
第八條 非生活用水戶對超計劃用水通知書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節水主管部門說明情況,節水主管部門自收到情況說明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收取加價水費的決定,向非生活用水戶下達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繳款書 。
非生活用水戶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由節水主管部門向其下達超計劃加價收費繳款書 。
非生活用水戶在收到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繳款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繳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 。逾期不繳納的,由節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 。
第九條非生活用水戶超計劃用水,超計劃部分的用水量,除按照計劃內收費標準計收水費外,還應當收取加價水費,累進加價收費標準為:
超計劃10%以下(含10%)的,按基本水價的1倍加收費用;
超計劃10%至20%(含20%)的,按基本水價的2倍加收費用;
超計劃20%至30%(含30%)的,按基本水價的3倍加收費用;
超計劃30%至40%(含40%)的,按基本水價的5倍加收費用;
超計劃40%以上(不含40%)的,按基本水價的10倍加收費用 。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費,確需減免的,應由非生活用水戶向節水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節水主管部門審核后確定 。
非生活用水戶因無法抗拒的自然災害引起水管突發爆裂和撲滅火災用水的或相關規定應當減免的可以減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費 。
第十一條 市節水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
節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收取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費,并接受價格、市場監管主管部門的收費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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