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 天津市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管理辦法( 二 )


第十二條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收費時使用市財政統一監制的非稅收入票據,收入通過天津市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管理系統上繳同級國庫 。
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費收入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列第103類“非稅收入”99款“其他收入”99項“其他收入” 。
第十三條收取的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費專項用于實施節水措施、科研培訓及節水管理、宣傳、獎勵方面的開支 。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至 年月日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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