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動產登記若干規定全文解讀( 三 )


對當事人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三個月 。
第二十二條承包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用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 。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名單在不動產登記簿中予以記載 。
依法取得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土地經營權的,當事人可以持取得土地經營權的相關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請土地經營權首次登記 。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受讓劃撥土地使用權地塊上的房屋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在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的同時,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
同一土地使用權人的用地方式由劃撥轉為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的,應當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 。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結建地下工程應當與其地上部分一并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 。單建地下建設項目單獨辦理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一并辦理出入口、通風口等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的首次登記 。
在辦理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首次登記時,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屬范圍按照土地審批文件中載明的范圍確定;未載明的,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明確的地下建筑物、構筑物的水平投影最大占地范圍和起止深度確定 。
地下建筑物、構筑物屬于民防工程的,在不動產登記簿中予以注明 。
第二十五條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可以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由農村村民戶成員推選戶代表申請,戶成員名單在不動產登記簿中予以記載 。
依法利用宅基地新建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可以持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文件等權屬來源材料、宅基地建房批準文件、房屋竣工材料、確定戶代表和戶成員的材料、不動產權籍調查報告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請首次登記 。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供受讓人為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但因繼承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除外 。
各區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按照規范有序、方便辦理的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內未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組織開展首次登記工作 。宅基地和房屋面積、房屋建設年代以及家庭分戶等情況,應當經不動產權屬調查并經村民小組、村、鄉鎮逐級確認 。
第二十六條通過申請審批或者招標、拍賣取得海域使用權,變更、轉移海域使用權以及海域使用權有效期滿不再續期的,當事人可以申請相應的海域使用權登記 。
因圍填海造地等導致海域滅失的,申請人應當在圍填海造地等工程竣工后,依法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首次登記,并辦理海域使用權注銷登記 。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或者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應當持居住權合同或者遺囑等材料申請居住權首次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核發不動產登記證明 。
居住權消滅的,相關當事人應當及時辦理居住權注銷登記 。
第二十八條按照約定設定地役權的,當事人可以持需役地、供役地的不動產權屬證書和地役權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請地役權首次登記 。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將利用目的、利用方法、利用期限等事項,分別記載于需役地和供役地不動產登記簿 。
第二十九條以在建建筑物設定抵押的,在建建筑物竣工后,除下列不動產外,在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同時,直接將在建建筑物抵押權登記轉為不動產抵押權登記:
(一)已經辦理預告登記的商品房;
(二)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已明確的業主共有不動產;
(三)不屬于建設單位所有的作為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的不動產;
(四)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及其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 。
本市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前已經設定的房屋建設工程抵押權預告登記,轉為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
第三十條不動產滅失,當事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依據房屋管理、規劃資源、海洋等部門提供的證明文件辦理注銷登記 。
不動產被依法征收、收回、沒收,或者不動產權利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消滅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生效法律文書辦理注銷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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