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動產登記若干規定全文解讀


上海市不動產登記若干規定全文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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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4號
《上海市不動產登記若干規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20年11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1月27日
上海市不動產登記若干規定
(2020年11月27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規范不動產登記行為,方便不動產登記申請,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市規劃資源部門是本市不動產登記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市不動產登記工作 。區規劃資源部門協助做好本轄區內不動產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
市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是本市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全市不動產登記工作 。市、區規劃資源部門所屬的登記事務機構受市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委托,具體辦理登記事務 。
本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農業農村、林業、海洋、交通、民防、生態環境、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不動產登記的相關工作 。
第三條下列不動產權利,依法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居住權;
(九)地役權;
(十)抵押權;
(十一)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
第四條不動產登記包括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 。
第五條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并依托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平臺,優化不動產登記流程,壓減辦理時間,為當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市不動產登記技術規范的要求,通過登記信息系統辦理不動產登記 。
本市不動產登記技術規范由市規劃資源部門制定 。
第六條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制作并永久保存 。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不動產登記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責任制度 。
第七條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 。不動產單元是指權屬界線封閉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空間,具有唯一編碼 。
不動產單元一經設定,不得任意分割、合并;需要進行分割、合并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 。
第八條申請不動產首次登記或者涉及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變化的不動產變更登記的,應當進行權籍調查 。
開展權籍調查活動應當符合權籍調查技術規范的要求 。本市不動產權籍調查技術規范由市規劃資源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
本市依法推進不動產權籍調查市場化 。
第九條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登記事務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屬于網絡申請范圍的,可以通過網絡申請不動產登記,具體范圍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公布 。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推進完善網絡申請不動產登記工作,逐步擴大網絡申請的范圍 。
第十條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申請材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并在不動產登記申請書上簽署誠信承諾聲明 。
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中涉及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農業農村、林業、海洋、交通、稅務等部門的審批信息、交易信息等,不動產登記機構能夠通過市大數據資源平臺實時互通共享獲取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 。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能夠通過實時互通共享獲取的信息目錄,并及時更新 。
第十一條登記職責、登記范圍、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范文本等信息,應當在登記事務機構辦公場所和“中國上?!遍T戶網站、市規劃資源部門門戶網站公開 。
本市按照便民原則,在受理登記時一并收取與登記有關的交易、稅收等申報材料,實行一窗收件 。
第十二條屬于登記職責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當場更正后,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申請日為受理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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