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債的出價和要價怎么理解,負債公允價值出價要價?( 五 )


用該資產可以實現價值更大化 。
第三十二條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非金融資產,應當基于最
佳用途確定下列估值前提:
(一)市場參與者單獨使用一項非金融資產產生更大價值
的,該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當是將其出售給同樣單獨使用該
資產的市場參與者的當前交易價格 。
(二)市場參與者將一項非金融資產與其他資產(或者其他
資產或負債的組合)組合使用產生更大價值的,該非金融資產的
公允價值應當是將其出售給以同樣組合方式使用該資產的市場
參與者的當前交易價格,并且該市場參與者可以取得組合中的其
他資產和負債 。其中,負債包括企業為籌集營運資金產生的負債,
但不包括企業為組合之外的資產籌集資金所產生的負債 。更佳用14
途的假定應當一致地應用于組合中所有與更佳用途相關的資產 。
企業應當從市場參與者的角度判斷該資產的更佳用途是單
獨使用、與其他資產組合使用、還是與其他資產和負債組合使用,
但在計量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時,應當假定按照本準則第七條
確定的計量單元出售該資產 。
第九章 負債和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
第三十三條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應當假定在計量日
將該負債轉移給其他市場參與者,而且該負債在轉移后繼續存
在,并由作為受讓方的市場參與者履行義務 。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自身權益工具,應當假定在計量日將該
自身權益工具轉移給其他市場參與者,而且該自身權益工具在轉
移后繼續存在,并由作為受讓方的市場參與者取得與該工具相關
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
第三十四條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或自身權益工具,應
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存在相同或類似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可觀察市場
報價的,應當以該報價為基礎確定該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
公允價值 。
(二)不存在相同或類似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可觀察市
場報價,但其他方將其作為資產持有的,企業應當在計量日從持
有該資產的市場參與者角度,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該
負債或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 。15
當該資產的某些特征不適用于所計量的負債或企業自身權
益工具時,企業應當根據該資產的公允價值進行調整,以調整后
的價值確定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 。這些特征包括
資產出售受到限制、資產與所計量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類似
但不相同、資產的計量單元與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計量單
元不完全相同等 。
(三)不存在相同或類似負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可觀察市
場報價,并且其他方未將其作為資產持有的,企業應當從承擔負
債或者發行權益工具的市場參與者角度,采用估值技術確定該負
債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 。
第三十五條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應當考慮不履約風
險,并假定不履約風險在負債轉移前后保持不變 。
不履約風險,是指企業不履行義務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企
業自身信用風險 。
第三十六條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或自身權益工具,并
且該負債或自身權益工具存在限制轉移因素的,如果公允價值計
量的輸入值中已經考慮了該因素,企業不應當再單獨設置相關輸
入值,也不應當對其他輸入值進行相關調整 。
第三十七條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活期存款等具有可隨時要
求償還特征的金融負債的,該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不應當低于債
權人隨時要求償還時的應付金額,即從債權人可要求償還的之一
天起折現的現值 。16
第十章 市場風險或信用風險可抵銷的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
第三十八條 企業以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的凈敞口為基礎管
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可以以計量日市場參與者在當前市場
條件下有序交易中出售凈多頭(即資產)或者轉移凈空頭(即負
債)的價格為基礎,計量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的公允價值 。
市場風險或信用風險可抵銷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是
由《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的金
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也包括不符合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定義但按
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進行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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