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債的出價和要價怎么理解,負債公允價值出價要價?( 三 )


下最能代表公允價值的金額作為公允價值 。
市場法,是利用相同或類似的資產、負債或資產和負債組合
的價格以及其他相關市場交易信息進行估值的技術 。
收益法,是將未來金額轉換成單一現值的估值技術 。
成本法,是反映當前要求重置相關資產服務能力所需金額
(通常指現行重置成本)的估值技術 。
第十九條 企業在估值技術的應用中,應當優先使用相關可
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相關可觀察輸入值無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實可
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
輸入值,是指市場參與者在給相關資產或負債定價時所使用
的假設,包括可觀察輸入值和不可觀察輸入值 。
可觀察輸入值,是指能夠從市場數據中取得的輸入值 。該輸入
值反映了市場參與者在對相關資產或負債定價時所使用的假設 。
不可觀察輸入值,是指不能從市場數據中取得的輸入值 。該8
輸入值應當根據可獲得的市場參與者在對相關資產或負債定價
時所使用假設的更佳信息確定 。
第二十條 企業以交易價格作為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且
在公允價值后續計量中使用了涉及不可觀察輸入值的估值技術
的,應當在估值過程中校正該估值技術,以使估值技術確定的初
始確認結果與交易價格相等 。
企業在公允價值后續計量中使用估值技術的,尤其是涉及不
可觀察輸入值的,應當確保該估值技術反映了計量日可觀察的市
場數據,如類似資產或負債的價格等 。
第二十一條 公允價值計量使用的估值技術一經確定,不得隨
意變更,但變更估值技術或其應用能使計量結果在當前情況下同樣
或者更能代表公允價值的情況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況:
(一)出現新的市場 。
(二)可以取得新的信息 。
(三)無法再取得以前使用的信息 。
(四)改進了估值技術 。
(五)市場狀況發生變化 。
企業變更估值技術或其應用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作為會
計估計變更,并根據本準則的披露要求對估值技術及其應用的變
更進行披露,而不需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8 號——會計政
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對相關會計估計變更進行9
披露 。
第二十二條 企業采用估值技術計量公允價值時,應當選擇
與市場參與者在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交易中所考慮的資產或負債
特征相一致的輸入值,包括流動性折溢價、控制權溢價或少數股
東權益折價等,但不包括與本準則第七條規定的計量單元不一致
的折溢價 。
企業不應當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折
價或溢價 。該折價或溢價反映了市場正常日交易量低于企業在當
前市場出售或 *** 其持有的相關資產或負債數量時,市場參與者
對該資產或負債報價的調整 。
第二十三條 以公允價值計量的相關資產或負債存在出價和
要價的,企業應當以在出價和要價之間最能代表當前情況下公允
價值的價格確定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企業可以使用出價計
量資產頭寸、使用要價計量負債頭寸 。
本準則不限制企業使用市場參與者在實務中使用的在出價
和要價之間的中間價或其他定價慣例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 。
第七章 公允價值層次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將公允價值計量所使用的輸入值劃分
為三個層次,并首先使用之一層次輸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層次輸
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層次輸入值 。
之一層次輸入值是在計量日能夠取得的相同資產或負債在
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 ?;钴S市場,是指相關資產或負債的10
交易量和交易頻率足以持續提供定價信息的市場 。
第二層次輸入值是除之一層次輸入值外相關資產或負債直
接或間接可觀察的輸入值 。
第三層次輸入值是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不可觀察輸入值 。
公允價值計量結果所屬的層次,由對公允價值計量整體而言
具有重要意義的輸入值所屬的更低層次決定 。企業應當在考慮相
關資產或負債特征的基礎上判斷所使用的輸入值是否重要 。公允
價值計量結果所屬的層次,取決于估值技術的輸入值,而不是估
值技術本身 。
第二十五條 之一層次輸入值為公允價值提供了最可靠的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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