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債的出價和要價怎么理解,負債公允價值出價要價?( 二 )


市場)發生的費用 。
第十條 企業在識別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時,應當考
慮所有可合理取得的信息,但沒有必要考察所有市場 。
通常情況下,企業正常進行資產出售或者負債轉移的市場可
以視為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 。
第十一條 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應當是企業在計量日
能夠進入的交易市場,但不要求企業于計量日在該市場上實際出
售資產或者轉移負債 。
由于不同企業可以進入的市場不同,對于不同企業,相同資
產或負債可能具有不同的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 。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以主要市場的價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
的公允價值 。不存在主要市場的,企業應當以最有利市場的價格
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
企業不應當因交易費用對該價格進行調整 。交易費用不屬于
相關資產或負債的特征,只與特定交易有關 。交易費用不包括運
輸費用 。
相關資產所在的位置是該資產的特征,發生的運輸費用能夠
使該資產從當前位置轉移到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的,企業
應當根據使該資產從當前位置轉移到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
的運輸費用調整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的價格 。
第十三條 當計量日不存在能夠提供出售資產或者轉移負債5
的相關價格信息的可觀察市場時,企業應當從持有資產或者承擔
負債的市場參與者角度,假定計量日發生了出售資產或者轉移負
債的交易,并以該假定交易的價格為基礎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的
公允價值 。
第四章 市場參與者
第十四條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應當采用
市場參與者在對該資產或負債定價時為實現其經濟利益更大化
所使用的假設 。
市場參與者,是指在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主要市場(或最有利
市場)中,同時具備下列特征的買方和賣方:
(一)市場參與者應當相互獨立,不存在《企業會計準則第
36號——關聯方披露》所述的關聯方關系;
(二)市場參與者應當熟悉情況,能夠根據可取得的信息對
相關資產或負債以及交易具備合理認知;
(三)市場參與者應當有能力并自愿進行相關資產或負債的
交易 。
第十五條 企業在確定市場參與者時,應當考慮所計量的相
關資產或負債、該資產或負債的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以及
在該市場上與企業進行交易的市場參與者等因素,從總體上識別
市場參與者 。6
第五章 公允價值初始計量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交易性質和相關資產或負債的特征
等,判斷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是否與其交易價格相等 。
在企業取得資產或者承擔負債的交易中,交易價格是取得該
項資產所支付或者承擔該項負債所收到的價格(即進入價格) 。
公允價值是出售該項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該項負債所需支付
的價格(即脫手價格) 。相關資產或負債在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
值通常與其交易價格相等,但在下列情況中兩者可能不相等:
(一)交易發生在關聯方之間 。但企業有證據表明該關聯方
交易是在市場條件下進行的除外 。
(二)交易是被迫的 。
(三)交易價格所代表的計量單元與按照本準則第七條確定
的計量單元不同 。
(四)交易市場不是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主要市場(或最有利
市場) 。
第十七條 其他相關會計準則要求或者允許企業以公允價值
對相關資產或負債進行初始計量,且其交易價格與公允價值不相
等的,企業應當將相關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但其他相關會
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
第六章 估值技術
第十八條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應當采用7
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
值技術 。企業使用估值技術的目的,是為了估計在計量日當前市
場條件下,市場參與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或者轉移一項
負債的價格 。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使用的估值技術主要
包括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企業應當使用與其中一種或多種
估值技術相一致的 *** 計量公允價值 。企業使用多種估值技術計
量公允價值的,應當考慮各估值結果的合理性,選取在當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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