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債的出價和要價怎么理解,負債公允價值出價要價?( 四 )


據 。在所有情況下,企業只要能夠獲得相同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
場上的報價,就應當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產或負債的
公允價值計量,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企業持有大量類似但不相同的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
或負債,這些資產或負債存在活躍市場報價,但難以獲得每項資
產或負債在計量日單獨的定價信息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采
用不單純依賴報價的其他估值模型 。
(二)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如因發生
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等導致活躍市場的報價未能代表
計量日的公允價值 。
(三)本準則第三十四條(二)所述情況 。
企業因上述情況對相同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場上的報價進11
行調整的,公允價值計量結果應當劃分為較低層次 。
第二十六條 企業在使用第二層次輸入值對相關資產或負債
進行公允價值計量時,應當根據該資產或負債的特征,對第二層
次輸入值進行調整 。這些特征包括資產狀況或所在位置、輸入值
與類似資產或負債的相關程度(包括本準則第三十四條(二)規
定的因素)、可觀察輸入值所在市場的交易量和活躍程度等 。
對于具有合同期限等具體期限的相關資產或負債,第二層次
輸入值應當在幾乎整個期限內是可觀察的 。
第二層次輸入值包括:
(一)活躍市場中類似資產或負債的報價;
(二)非活躍市場中相同或類似資產或負債的報價;
(三)除報價以外的其他可觀察輸入值,包括在正常報價間
隔期間可觀察的利率和收益率曲線、隱含波動率和信用利差等;
(四)市場驗證的輸入值等 。市場驗證的輸入值,是指通過
相關性分析或其他手段獲得的主要來源于可觀察市場數據或者
經過可觀察市場數據驗證的輸入值 。
企業使用重要的不可觀察輸入值對第二層次輸入值進行調
整,且該調整對公允價值計量整體而言是重要的,公允價值計量
結果應當劃分為第三層次 。
第二十七條 企業只有在相關資產或負債不存在市場活動或
者市場活動很少導致相關可觀察輸入值無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實
可行的情況下,才能使用第三層次輸入值,即不可觀察輸入值 。12
不可觀察輸入值應當反映市場參與者對相關資產或負債定
價時所使用的假設,包括有關風險的假設,如特定估值技術的固
有風險和估值技術輸入值的固有風險等 。
第二十八條 企業在確定不可觀察輸入值時,應當使用在當
前情況下可合理取得的更佳信息,包括所有可合理取得的市場參
與者假設 。
企業可以使用內部數據作為不可觀察輸入值,但如果有證據
表明其他市場參與者將使用不同于企業內部數據的其他數據,或
者這些企業內部數據是企業特定數據、其他市場參與者不具備企
業相關特征時,企業應當對其內部數據做出相應調整 。
第八章 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
第二十九條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非金融資產,應當考慮市
場參與者將該資產用于更佳用途產生經濟利益的能力,或者將該
資產出售給能夠用于更佳用途的其他市場參與者產生經濟利益
的能力 。
更佳用途,是指市場參與者實現一項非金融資產或其所屬的
資產和負債組合的價值更大化時該非金融資產的用途 。
第三十條 企業確定非金融資產的更佳用途,應當考慮法律
上是否允許、實物上是否可能以及財務上是否可行等因素 。
(一)企業判斷非金融資產的用途在法律上是否允許,應當
考慮市場參與者在對該資產定價時考慮的資產使用在法律上的
限制 。13
(二)企業判斷非金融資產的用途在實物上是否可能,應當
考慮市場參與者在對該資產定價時考慮的資產實物特征 。
(三)企業判斷非金融資產的用途在財務上是否可行,應當
考慮在法律上允許且實物上可能的情況下,使用該資產能否產生
足夠的收益或現金流量,從而在補償使資產用于該用途所發生的
成本后,仍然能夠滿足市場參與者所要求的投資回報 。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從市場參與者的角度確定非金融資產
的更佳用途 。
通常情況下,企業對非金融資產的現行用途可以視為更佳用
途,除非市場因素或者其他因素表明市場參與者按照其他用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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