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侵權賠償標準 名譽權侵權認定的標準是什么

在我國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 ,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這就要求公民在行使言論自由的時候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 不能損害他人的權利 。如果使用侮辱、詆毀的言論致使他人社會評價降低 , 可能構成對他人的名譽權侵權 。
一、名譽權侵權的構成要件
1.侵權行為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侵害名譽權的行為 。
侮辱和誹謗是侵害他人名譽權兩種具體的行為 , 但如果侵權行為人陳述的是基本事實 , 沒有造成受害人個人社會評價降低 , 則不構成侵害名譽權 。
2.發生了侵害名譽權的損害后果 。
損害后果主要包括對被侵權人名譽的損害或者是精神的損害 , 其中還可能包括對于財務的損害 , 法院在認定損害時需要結合相關的社會評價、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等多種因素 。
3.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
因果關系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主要連接點 , 可能是是一因一果 , 也可能是一因多果 。
4.侵權行為實施人主觀上具有過錯 。
在名譽權糾紛案件當中 , 如果行為人既沒有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故意,也不存在過失,那么行為人一般不承擔侵權責任 。

名譽權侵權賠償標準 名譽權侵權認定的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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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關案例
1.耿某玉訴饒某名譽侵權案
2019年9月6日 , 原告耿某玉等26人在英文學術期刊上發表的署名涉案文章載明 , 近年來 , 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腸道菌群失調與阿爾茨海默?。ê喎QAD)的進程有關 , 但腸道菌群在AD發病機制中的作用尚不清楚 。耿某玉等提出一個腸道菌群失調、神經炎癥與AD進展間的潛在機制連接:在AD進程中 , 腸道菌群組成的改變導致苯丙氨酸/異亮氨酸在外周積聚 , 從而刺激促炎性T(Thl免疫細胞)的分化和增殖 。腦內浸潤的外周Thl免疫細胞與Ml小膠質細胞活化有關 , 并導致AD相關的神經炎癥 。耿某玉等還在兩組獨立的臨床樣本中觀察到 , 由AD引起的輕度認知障礙(MCI)患者的血液中 , 苯丙氨酸/異亮氨酸濃度升高以及血液中Thl細胞比例的增加 。此外 , GV-971在中國進行的3期臨床試驗中已證明是可持續、穩健改善患者認知功能的藥物 , 可抑制腸道菌群失調和相關的苯丙氨酸/異亮氨酸積聚 , 控制神經炎癥并改善認知障礙 。
2019年11月28日 , 被告饒某用其注冊微信名為“Y”的個人微信在有30名成員的微信群“腦計劃專家組”及492名成員的微信群“神經科學嚴肅討論偶爾八卦群”中均發文稱:“今年中國科學院上海藥物研究所的耿某玉研究員作為通訊作者的文章,號稱其發明的藥物GV-971能夠通過從腸道菌群治療小鼠的阿爾茲海默癥 。這篇文章 , 不造假是不可能的 。現實名舉報 , 請貴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做些好事 , 為中國科學界洗刷恥辱 。”耿某玉認為 , 被告在沒有任何依據的情況下向他人散布不實內容 , 誹謗貶損涉案文章“造假” , 被告顯然不是出于所謂學術監督的目的 , 而是借舉報論文造假為名 , 行詆毀原告名譽之實 , 客觀上已造成原告名譽受損 , 社會評價降低 , 已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犯 。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 對于阿爾茨海默癥治療的研究是一個不斷進展的過程 , 需要醫學界作出共同的努力 , 因此 , 從醫學發展的角度應當允許正當的學術爭議和批評 , 法律不應當加以限制和干涉 。由此 , 被告作為行業專家有權對原告研究成果作出評價 。首先 , 被告的行為并未超出學術評論的合理界限 。被告在發布該文件之后公布了相應依據 , 學者根據自己掌握的知識和經驗對另一位學者的研究成果作出評論, 即便有不當言辭 , 也非是對原告名譽的惡意侵犯 。而從原、被告之后在專業刊物上進行的相互回應的事實看 , 這種觀點的交鋒應屬于學術討論范疇;其二 , 被告不存在損害原告名譽的主觀故意 。被告將涉案文件發在微信群是為督促同行以及相關部門對其認為有嫌疑造假的論文進行監督和調查 , 其主觀目的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其三 , 科技部的調查報告結論 , 也側面證明被告對涉案論文的科學性提出質疑給予否定性評價并非毫無根據;其四 , 從促進學術爭鳴以及凈化學術風氣角度而言 , 司法應為學術批評設定較為寬松的環境 , 學術上的爭議可通過當事人之間的辯論、公布原始數據、進行重復試驗等方式予以澄清 , 鼓勵真理越辯越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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