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真實經典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案例
【案例標題】小事變打架 沖動受處罰
【案情簡介】2021年7月19日18時54分,在格爾木市察爾汗南路湘發物流院內冶某某與顏某某因托運貨物破損發生爭執后相互撕打 。
【行政法真實經典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調查與處理】
1、2021年7月20日、21日,辦案民警分別將違法嫌疑人顏某某、楊某、李某某、冶某某依法傳喚至格爾木市公安局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接受詢問調查,四名違法嫌疑人對其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
2、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都為案件的違法嫌疑人,因購買的物品出現破損,找賣家或物流公司均可以解決的事情,卻因雙方的不理智,造成互毆的違法事實 。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故給予冶某某罰款叁佰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結伙毆打、傷害他人身體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故分別給予顏某某、李某某、楊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處陸佰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典型意義】暴力從來都不能解決問題,只會帶來更大的問題,沖動可能會帶來一時的痛快,但是結果需要付出沉重代價 。
2021年最新打架成本
基礎套餐:從軍政審不通過+重要崗位政審影響三代+企業招工不通過+民事責任費用(訴訟、律師、醫藥、誤工費)
套餐一:輕微傷的打架成本“5日至15日拘留+200元至1000元罰款+醫藥費、誤工費等賠償+因拘留少掙的工資” 。
套餐二:輕傷打架成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賠償金+醫藥費、誤工費等賠償+因判刑少掙的工資” 。
套餐三:重傷打架成本“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經濟賠償+社會及家庭嚴重影響” 。
套餐四: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打架成本“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經濟賠償+社會及家庭嚴重影響” 。
警方提示:本是一件小事,卻由爭吵變成打架,因小失大最不值當 。
民警再次提醒廣大群眾,有問題可以向相關部門反映或者第一時間報警,私下用拳腳不僅解決不了問題,反而使自己身陷囹圄 ?!安灰蚣?,打輸住院,打贏坐牢,打架成本高,動武需謹慎” 。
刑事案例
【案例標題】 從假冒注冊商標案看“非法經營數額”與“違法所得數額” 的區別
【案情簡介】 2020年09月16日,我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可疑線索,在格爾木市郭勒木德鎮民康村及北郊汽車三隊附近的出租院內均有不法商販,通過新捷達物流、三友物流、安達物流、順達物流、阿凡提物流,從甘肅蘭州低價進購散裝白酒、高檔空酒瓶,從浙江溫州進購高檔白酒商標、包裝,用低價散酒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從事生產銷售疑似假冒白酒的違法犯罪行為 。經查,郭勒木德鎮民康村出租院生產、銷售疑似假冒白酒的不法商販為岳某某、霍某(夫妻),2016年12月岳某某、霍某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被格爾木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在服刑完畢后岳某某、霍某再次在我市從事生產、銷售假冒白酒的違法行為 。經查岳某、謝某某(夫妻)在我市北郊汽車三隊附近一出租院內生產、銷售假冒白酒,2016年12月岳某因假冒注冊商標罪被格爾木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在服刑完畢后岳某伙同謝某某再次在我市從事生產、銷售假冒白酒的違法犯罪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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