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真實經典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二 )


【調查與處理】為全面查清該團伙構成,刑偵、經偵等部門充分發揮打擊犯罪主力軍作用,經過連續數月的縝密布控,深入研判,全面摸清了該涉嫌犯罪團伙的人員構成、制假售假窩點及運行模式 。制販假酒窩點分布在郊區偏僻隱蔽的地方,生產銷售包括茅臺、五糧液在內的多個國內知名品牌 。經偵查,專案組分別在格爾木市河西市場北門附近將正在交易假酒的犯罪嫌疑人岳某某成功抓獲,并在其郭勒木德鎮民康村出租院查獲假酒、原料酒、空酒瓶等物品;在北郊汽車三隊附近一出租院內將正在制作假酒的犯罪嫌疑人岳某成功抓獲,當場查獲大量制作假酒設備、原材料、商標、酒瓶等物品;同時查處分布在格爾木市區銷售假酒商店30余家;在河南開封西寧開往上海的火車上將犯罪嫌疑人霍某成功抓獲,并在河南商丘繳獲假冒品牌白酒10余箱 。
從犯罪嫌疑人岳某某、霍某、岳某、謝某某處現場查扣的涉案假冒注冊商標的各品牌白酒1820瓶經鑒定涉案價值達1617521元,從李某、王某、李某某、馬某、程某某、孫某某經營的超市查扣的各品牌假冒白酒449瓶經鑒定涉案價值約20余萬元,總涉案價值180余萬元 。
犯罪嫌疑人岳某某、霍某、岳某、謝某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王某、李某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30日移送審查起訴至海西州人民檢察院 。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于2021年7月5日公開宣判,岳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 。霍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 。岳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王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李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
【法律分析】在案件偵辦過程中,對 “非法經營數額”與“違法所得數額”的理解適用不好把握 。根據《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假冒注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構成要件中分別提出“非法經營數額”與“違法所得數額” 。
“非法經營數額”與“違法所得數額”的區別:刑法規范對違法所得和非法經營數額的規定相對明確,違法所得一般限于除去成本之后的利潤,而非法經營數額范圍更廣,不限于利潤 。刑法典對違法所得和非法經營數額兩個概念都有所表述,將其作為定罪量刑依據,但刑法并未明確其具體范圍 。違法所得和非法經營數額的范圍,散見于司法解釋當中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案件如何認定“違法所得數額”的批復》(法復〔1995〕3號)(已于2013年1月失效),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獲利的數額 。
2004年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 。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 。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 。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
不難發現,違法所得和非法經營數額具有不同的范圍和計算方法 。非法所得范圍較窄,僅包括行為人所獲得的純利潤 。非法經營數額范圍較寬,不限于利潤,而是包括涉案產品的全部價值或者行為人的全部收入 。在很多情況下,二者同時是某一罪名定罪量刑的標準,如假冒專利罪中,“情節嚴重”包括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和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兩種情形,如將違法所得混同于非法經營數額,勢必會引發認識混亂,并影響對相關案件的正確處理 。
假冒注冊商標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區別:假冒注冊商標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注冊商標,而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可能是偽劣商品,也可能不是偽劣商品 。如果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同時又是偽劣商品,則存在假冒注冊商標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交叉竟合的情況 。
該案中,岳某某、霍某、岳某、謝某某用散裝白酒生產假冒知名酒廠的白酒,雖然在質量上可能不及名酒,但在性質上,卻不能歸其為偽劣產品,因其既沒有摻入假成分而為假產品,也沒有違反產品質量標準而為劣質產品,充其量只是一般普通產品 。因此這種行為是不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來論處的,而應按照假冒商標罪來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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