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爾定律的經濟意義有哪些 恩格爾定律的經濟意義( 五 )


恩格爾系數
在判定一個國家和地區的居民生活水平時,可以將恩格爾系數作為一個參考依據,但必須注重:一是慎用劃分標準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關于恩格爾系數的劃分標準是居民生活質量的一個重要的但不是唯一的評判標準 。任何標準都具有相對意義和參考意義,因為增長、發展、富裕程度、生存狀態、生活質量等問題十分復雜,用一個指標顯然難以去衡量在自然、歷史、社會、生活方式、風俗習慣等方面千差萬別的國家和地區 。同時恩格爾系數只是一個相對指標,在考察一個地區居民生活水平的時候,必須對人均食品消費額、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絕對指標予以同樣的關注 。事實上,在聯合國及其附屬機構的文件中,用于衡量居民生活水平的指標還有人均居住面積、生活用電量、實際生活質量指數、人文發展指數、基尼系數等,它們和恩格爾系數一樣,由于衡量的角度和計算 *** 的原因,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因此,對居民生活水平的科學判定,絕對不能簡單地建立在對一個指標的分析之上,而應該選取多個指標進行綜合評價 。二是在對一個國家、一個地區、一個家庭的恩格爾系數進行縱向比較,或者對一個地區居民收入作高低層次之間的貧富差距分析時,恩格爾定律的重要意義更為明顯,而在運用恩格爾系數作橫向比較時,必須考慮國情國策、地域差異,注重分析價格指數、消費結構、消費傾向等各方面因素的綜合影響 。三是恩格爾定律反映的是一種長期趨勢,而不是逐年下降的絕對傾向,假如把它用于短期的、居民富裕程度的精確計算或對比,結論往往難以令人信服 。事實上,很多地區的恩格爾系數在短期內都曾出現過跳躍現象,這其中既可能是物價指數異常波動帶來的影響,也可能是福利稅收政策變動引發消費者行為變化所導致的,它的短暫上升相反很可能是生活狀況改善的表現 。
1978-2004年我國城鄉居民家庭恩格爾系數
權利繁衍
理論發展
恩格爾定律中蘊涵的基本原理是非常真實和淺顯易見的 。食物屬于人們生存所必須的最基本需求 。如果連飯都吃不飽,很難想象一個人還會有其他的消費奢望 。食物在窮人家庭收入支出中的高比重并非因為窮人長了一副比富人更大的腸胃,而是他們的收入已經菲薄到了難以糊口的程度 。一個國家越窮,國民可支配收入中用于購買食物的支出比重越大隨著富裕程度提高,這個比重就會呈下降趨勢 。作為社會商品的一種,食物屬于最日常生活中基本又是最必須的物質消費品 。但社會產品的生產和消費并不僅僅指食物類 。否則,人類社會的進化就依從了“羊吃草”的簡單邏輯 。記得曾有人嚴厲批評說,社會上有一部分人老是無視生活水平的提高,他們“端起碗來吃肉,放下筷子罵娘”,即總是處于一種難以滿足的心理狀態 。也許這話有一定的道理,但反過來思考,在作出如此這般形容時,有無將群眾比做一種僅僅以“果腹”為更大滿足的畜牲的意味?
現代人類社會之所以有別于原始動物社會,其中重要的一個特征就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物質性消費數量在社會的消費總支出數量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小,而其它類型社會產品的消費則占據的比重愈來愈高,這就是恩格爾定律在社會商品消費結構中的適用 。
同樣的道理可以適用于分析一個國家或社會的法律制度體系 。經常聽見人們評價某某法律制度先進或落后,但具體的衡量標準究竟是什么?
作為一種社會產品,法律制度的基本職能之一是調整(建立、維護和救濟)權利關系 。而權利的類型多種多樣,例如生存權、財產權、生育權、勞動權、受教育權、隱私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結社權等等 。實際上也可以給這些權利劃分不同的等級,例如那些直接關系生命存續或繁衍的基本“保障性權利”,如獲得食物的權利、生存權利、生育權利等,以及另一些建立在基本“保障性權利”之上,但旨在進一步優化生活或生命質量的“改善性權利”,如受教育權、隱私權、專利權、結社權等 。
按照一般邏輯,人們獲得了基本保障性權利的時候,才可能繼續追求并試圖實現下一步的改善性權利 。換言之,農奴連基本的生存權利都被無情地剝奪了,那末實現其它的權利就成為無稽之談 。從這一意義上講,恩格爾定律揭示了一個基本和普遍的社會進化原理:社會的進化程度,必然與其中人群享有的基本權利與其他權利之間的比例關系相關 。
從理論上,權利的實現有賴于權利之間的過渡或權利的升級,一項權利的建立和行使不能脫離另一些權利的基礎,正如改善性的權利通常建立在保障性權利之上而不是之外一樣 。例如我國長期以來廣為實行的城市戶籍管理制度,從治安管理和維護城市經濟秩序方面看,也許屬于 *** 正當的公法權利,但從平等就業,維系生存的角度看,這樣做是否有剝奪農民基本的私法權利之嫌 。無獨有偶,就在前些年長江下游人們每每苦于洪澇災害并對上游地區某些人群砍伐森林和破壞生態的行為義憤填膺和口誅筆伐的時候,是否有人考慮到,如果不為這些人群尋找其它的生活出路,不分青紅皂白的禁伐就等于直接剝奪了那些長期以來將森林資源作為唯一生計的人群的基本生存權利?而近些年來國家對上游某些地區“退耕還林”的轉移支付和撥款,則可以視為對上游地區人群生活基本權利的政策性認可以及對他們某些權利喪失或受到限制時的經濟性補償或救濟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