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門扣留肇事車輛時間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委托有關機構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應當在30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長30日 。也就是說交管部門扣留車輛一般為35天,經批準可延長至65天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
【交管部門扣留肇事車輛時間】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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